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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盗用员工身份办信用卡骗得240万

(2009-01-11 14: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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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公司盗用员工身份办信用卡骗得240万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编者按:临近年底,信用卡诈骗呈蔓延之势。信用卡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消费支付工具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将信用卡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侵害银行、商户和老百姓的利益。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日前,5名涉嫌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2008年6月,王刚等5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办理多家银行170多张信用卡,涉案金额约240万元,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经侦大队抓获。今年4月,一家银行向金牛警方反映,一家公司的数十名员工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经警方调查,王刚因印务厂需要贷款,找到在银行工作并开有一家公司的陈军(化名)帮忙。陈军告诉他,他的印务厂很难申请到贷款,还不如办信用卡套现方便,并为其解释了办理信用卡所需资料手续。于是,王刚以各种理由找来亲戚、朋友帮忙,借来多张身份证。随后,他以印务公司33名工人的身份,办理了同一家银行的33张信用卡。在陈军公司的POS机上,或者通过虚假购物的方式套现,很快就透支了40多万元。2007年,用其他身份证、伪造的工商执照等证件,王刚干脆多办了几家“公司”,大规模地从银行套取现金。随着套现金额的增多,窟窿越来越大……今年4月,银行发现其恶意透支。(据《成都商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犯罪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其他形式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等等”。因此王刚等5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王刚等5人因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件冒领他人信用卡,通过虚假购物的方式恶意透支人民币且数额高达240多万元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捡他人信用卡提现被判刑
2008年12月8日,王某、杨某用捡来的信用卡提钱,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缓刑。(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早在今年4月19日晚,王某、杨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路某银行外的自动提款机处,用王某拾捡的被害人王某某两张遗失的信用卡,取出人民币8000元。后来,他们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杨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非法取得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由于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两人都是初次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法院给予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据《沈阳日报》)
陈平凡律师表示,“捡来信用卡,明知不是自己的还去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王某、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王某、杨某的透支额度为8000元,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因王某、杨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伪造信用卡诈骗被起诉
2008年12月10日,林毅等6名无业人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林毅伙同另外5人,在朝阳区第六俱乐部、首都机场商店及东城区东方金钰珠宝店等地,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骗购施华洛世奇牌仿水晶制品及中华牌香烟等大量贵重商品,诈骗总额共计1112万余元。去年5月间,林毅伙同谢振勇等人,又在本市天韵尚庭家具店、北京慧忠亮马收藏品市场,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套现20余万元。因其使用的信用卡来自不同的国家,引起了店员的警惕。几天后,当他再次到店里买手表时,店长打电话叫来一名银行工作人员,林毅见情况不妙抢过卡就要跑,被当场抓获。(据《京华时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所谓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因此林毅等6名无业人员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骗购贵重商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林毅等6名无业人员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骗购贵重商品符合该法定要件。
另外,因国际银行卡如信用卡VISA卡和万事达卡在我国消费还存在一定漏洞,卡的真伪鉴定需上海或北京等国际信用卡代表处才能鉴定,商场没有义务和资格对其真伪进行鉴别,因此不法分子在获取国外银行客户的真实资料后,便伪造国际信用卡,导致国内各地屡屡发生国际信用卡诈骗。陈平凡律师提醒商场要提高警惕,同时,政府也要加强金融部门的管理,尽快建立个人信用监管制度。(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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