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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分局登错居民名字被判赔4万元

(2009-01-11 14: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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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公安分局登错居民名字被判赔4万元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编者按:日常生活中,民事侵权理应赔偿。但是,行政机关侵权该如何处理?北京的一则行政侵权案件的判决,告诉人们行政侵权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在录入居民姓名时,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派出所将王芳的名字误输为“王芬”,导致王芳成了“黑户”,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找不到自己的档案,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宜。今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宣武公安分局存在过错,应赔偿王芳4万元损失。
王芳今年55岁,原是北京昌泰常食品中心的职工。1985年辞职后,她的人事档案转到海淀公安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1989年,因住所变动,王芳的户口转入宣武公安分局大栅栏派出所,她的人事档案也一起转到该所。2002年,王芳到大栅栏派出所查询自己档案,但被告知“查无此人”。直到2006年,王芳才接到大栅栏派出所答复称,“当年大栅栏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接管档案时,将王芳的名字误输为‘王芬’,导致其档案无法查到。”王芳于是愤而起诉宣武公安分局。北京市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因宣武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王芳档案无法找到,并继而导致王芳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宜。对此,宣武公安分局存在过错,应赔偿4万元。(据《京华时报》)
点评: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王芳因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姓名录入错误,无法找到档案,无法办理养老保险,给其财产造成了损失。
陈平凡律师认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二是有损害结果的存在,三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国家赔偿的范围一般仅限于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不包括预期损失。
学生状告教育局讨身份
中考后不仅被人冒名读了中专,户籍档案也不翼而飞。江西广丰县当了12年“黑户”的邱冬芳,近日终于获得了5.8万元的赔偿金。此前的1995年,邱的同学吴小燕父亲托关系找一个中师委培生指标。中考成绩及分数线公布后,吴父将吴小燕未达到委培分数的情况告知主管人,要求其帮助寻找冒名对象。随后,主管人找到时任排山中学教导主任的占发旺帮忙。二人在查看完排山中学考上了委培分数线的学生花名册后,认为邱冬芳比较合适。(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于是,吴小燕以邱冬芳的名义参加了委培生政审、建档,并到上饶师范学校小学教育师范分院报到注册。而邱冬芳的户籍迁移到上饶市并办理了注销手续,邱冬芳愤而起诉,法院终审判决教育局、吴小燕等被告共赔偿邱冬芳5.8万元。(据《新法制报》)
点评:陈平凡律师说,“本案中,吴小燕冒名顶替邱冬芳读了中专,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和姓名权,教育局审查不严导致邱冬芳被冒名顶替,户籍被注销,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我国宪法具有不可诉性,不能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进行起诉,只能依照其他下位法的具体规定起诉。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樟树警方乱作为赔近3万
2008年11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一起因公安机关行政乱作为引发的赔偿案件,由樟树市公安局赔偿行政管理相对人李某等各项损失近3万元。几年前,李某、廖某等6人承包了樟树市山前乡的庙前水库,承包期5年。承包期内,李某放在承包水库中的虾笼不见了,在寻找过程中与村民敖某发生争执,之后当地又有多名村民参与,并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的后果。随后,樟树市公安局对水库承包人李某和廖某予以治安拘留,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承包人李某等6人的3只木船和一艘大船的机器设备,造成李某较大的经济损失。之后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被告樟树市公安局扣押渔船等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原告李某等承包人各项经济损失共2.99835万元并强制执行到位。(据《人民法院报》)
点评:陈平凡律师表示,“本案中,樟树市公安局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扣押了承包人李某等六人的三只木船和一艘大船的机器设备。行政机关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还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因此,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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