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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打官司索赔一元餐具费

(2008-12-29 1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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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

消费者打官司索赔一元餐具费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您使用了消毒餐具,要多收一元钱。”消费者就餐时经常会遇到为收费餐具埋单的情况。2008年3月至4月期间,厦门市民林雷先后到5家餐厅消费,事后都被收取3元到13元不等的一元消毒餐具使用费或纸巾费。但就餐前,餐厅服务人员并未告知这些项目要收费,而且除消毒餐具外,餐厅也没有提供其他餐具供选择。
为此,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将几家餐饮企业告上法院,那么,餐具消毒费该由谁来埋单呢?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餐饮企业有提供符合卫生标准餐具的法定义务,不得另行收费。据业内人士透露,餐饮企业的消毒餐具是由专门的消毒公司打包后送到各餐馆的,尽管消毒餐具包装上注明收取一元,餐饮企业一般只支付0.8元左右给消毒公司,使用这种餐具不但能减少餐饮企业自身的工作量,还能增加收入。林雷表示,“我起诉的目的是希望对此类现象从法律层面为消费者讨个说法,并不是针对某个餐馆的个体行为。”(据《法制日报》)法律界人士将此类诉讼列入“公益诉讼”的范畴,本期“法律讲坛”邀请陈平凡律师解说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陈平凡律师表示,“近两年,消毒餐具收费在餐饮业逐渐流行,本案诉讼对这一新现象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明确了消毒餐具应当由餐饮企业埋单。”消费者在饭店就餐时,饭店不但对提供的食品要保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而且要保证餐具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这是一种随附义务,是不需要特别明示的,因此餐具消毒是饭店的义务,饭店要求消费者另付消毒费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饭店强行要求消费者使用收费的消毒餐具就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检察院怒打
公益官司获调解
2008年11月26日,一起由检察院以民事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在贵阳开庭,开庭后原、被告和第三人自愿达和调解协议。此前的2006年9月前后,熊金志、雷章、陈廷雨三人协商,合伙在贵阳市小河区竹林村所属乌龟山上开发旅游餐饮项目。9月25日,被告熊金志与本案第三人竹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约定由熊承包乌龟山作为绿化管理使用,并规定不得损坏植被,只能培植花卉和盆景,承包期50年。合同签订后,三被告未向任何部门申报规划、土地使用及建设施工手续,即在乌龟山上进行施工,造成乌龟山山体损坏,山上林木植被被破坏2000平方米。原告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三被告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水源保护区内修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在阿哈水库乌龟山上违法修建的房屋;恢复阿哈水库乌龟山上被毁坏的植物2000余平方米。三方随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同意在签订本和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拆除在贵阳市阿哈水库乌龟山上修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恢复乌龟山上的植被。(据《法制日报》)
陈平凡律师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例,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人的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陈平凡律师认为,我国法律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具体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被诉对象不配合,检察机关恐怕就师出无名。但是在我国没有明确公益诉讼的操作模式,也没有产生专门负责公益诉讼的部门之前,由检察机关担任这一角色,也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冰城学子
为三角钱打公益官司
10月22日,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系的三位大学生将一份标注着“公益诉讼”字样的民事起诉状送往道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哈尔滨大众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其多支出的每公里0.1元打车费,共计0.3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纠正错误的计价方式。此前的20日下午,三位大学生搭乘了一辆哈尔滨大众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从南岗区人民法院到道外区人民法院,出租车计价器显示为5.7公里,按车上提示的“哈市物价局监制的起步价8元、1.9元/公里”计算,他们应支付13.7元,但最终司机向他们收取了14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他们发现计价器每公里多收了0.1元,于是他们愤而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据《黑龙江晨报》)
陈平凡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出租车明示的价格是1.9元/公里,而实际上却按2元/公里计价,即属于计量不正确,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
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这种公益诉讼的方式,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原告在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使不特定的多数人受益,法院的判决结果有示范的作用。(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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