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为续香火假离婚隐现法律缺陷

(2008-07-18 13:38:16)
标签:

杂谈

为续香火假离婚隐现法律缺陷

http://www.efaw.cn30 08-07-08 07:42:41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续香火”是封建传统思想,理应摒弃。然而,因为妻子生了女儿,甚至因为各种原因被迫离婚,实在令人扼腕,而婚姻法对这一问题的引导缺陷也隐现其中。

    ⊙《法制周报》记者吴为民

    今年7月2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依法判决门某与景某不准离婚。广饶县陈官乡的门某与景某原本是一对和睦的夫妻,两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0年、2004年生育两个女儿,夫妻二人感情深厚,一家人的日子也算和美、融洽。但是,因为门某三代单传,其母亲一直对没有孙子来延续香火耿耿于怀,经常在小夫妻面前唠叨,门某与景某也感觉没有生男孩在乡里乡亲面前抬不起头来。时间一长,夫妻二人盘算着如何再生一个男孩。

    2008年春节,经高人“指点”,二人决定假离婚后用同居的方式达到生儿子的目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两人是假离婚,原、被告离婚是钻法律的漏洞,达到其非法的目的,于是当庭判决不准门某与景某离婚。(据《人民法院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现行《婚姻法》立法目的是以婚姻自由为原则,通过强化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和尊重以达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程序过于简化,离婚条件过于简单,容易造成离婚的滥用,假离婚现象不断,不利于维护妇女的权益。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是一种规避法律和政策的行为,通过离婚所达到的目的一般来说不为法律和政策所允许。另外,假离婚也是一种违法的离婚行为,违背了婚姻法关于双方真实自愿(假离婚中的自愿不是真正的自愿离婚)的原则。

    女生嫁豪门生女遭抛弃

    江苏泰州千万富翁高军对南京某高校女生姜丽一见钟情,遂展开疯狂追求,终于抱得美人归。姜丽怀孕后,抱孙心切的婆婆请来算命先生,算定生男孩,于是张罗一场隆重的婚礼。大二的姜丽退学,做了全职太太,谁知生下的却是女孩,白天鹅变成丑小鸭,高军转移资产,两次起诉离婚。2008年4月30日下午,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此前2007年8月,法院一审作出判决,驳回高军的离婚诉求,不准离婚。婚没离成,但姜丽还是进不了家门,她只是名义上千万富翁的太太,在南京辛苦打工,每月收入不足千元。千万富翁离婚案社会反响强烈,这期间,当地一家电视台就此案制作了专题片。在镜头前,高军并不承认自己与家人重男轻女,他起诉离婚的理由是“姜丽水性杨花”。(据《现代快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高军与姜丽属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高军只因姜丽生女就起诉离婚,源于他和家人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是一种强迫离婚行为,不属感情破裂的因素。法院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的时候,如查实无其他的破裂情形,不予判决离婚是正确的。

    陈平凡律师认为,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一直存在我国社会中,影响了家庭的和睦,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对于这样的现象,要坚决予以抵制,呼吁社会各界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男女平等的观念。

    老公因妻生女闹离婚

    昔日的恩爱夫妻,如今却变成了陌路人。32岁的小燕因为丈夫要和自己离婚终日以泪洗面,而离婚的原因竟是因为丈夫嫌她没有生个儿子。

    1997年,家住西安雁塔区的小燕和同村一个小伙结婚,两人感情一直很好。一年后,小燕生了一个漂亮的女孩,虽然丈夫嘴上没说过什么,但小燕心里明白,丈夫还是喜欢儿子。去年,小燕办了二胎准生证后再次怀孕,4个月后,丈夫急于知道孩子是男是女,两人便偷偷地跑到医院托关系做了B超,当得知又是个女孩后,丈夫当即要求把胎儿做掉,而且态度非常强硬。手术后的几天里,小燕一直都没有见到丈夫,他的手机也一直关机。几天后,一身酒气的丈夫终于回来了,还带回来一张离婚协议书,进门就破口大骂:“你没能力生儿子,你不是一个好女人,我要离婚。”这对小燕来说犹如晴天霹雳:难道就因为我没生儿子,就要和我离婚?小燕曾经想到过自杀,但是每次看到还在上小学的女儿,她的心又软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为了女儿能继续上舞蹈课,小燕只能硬着头皮找到丈夫,丈夫同意给他们母女生活费,但条件是小燕必须同意离婚。为此,小燕和丈夫吵起来,狠心的丈夫把小燕打得浑身青紫。不仅身上到处是伤,心里同样划满了伤痕,小燕告诉记者,她已经彻底对丈夫失望了,只是不知道孩子以后怎么办,她不想孩子被别人嘲笑。(据《三秦都市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中小燕的丈夫以小燕不能生育男孩为由提起离婚,既不合法也不合情理,其对小燕的家庭暴力行为是违背法律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对孩子有共同的抚养义务,小燕的丈夫以不给抚养为条件要挟小燕离婚,在法律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这也反映出现行《婚姻法》存在的问题,如果通过修改立法,对以离婚为由达到生男孩的目的进行法律上的限制,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妇女的权益。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