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叶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土地归集体所有,村里有权收回,“钉子户”影响了村集体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由,判决广州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钉子户”的房子还是要拆,补偿则按村里股东大会通过的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1月5日《新快报》)
对于这一判决,有人认为广州中院的判决开了危险先例,担心“公共利益”让《物权法》在保护私权方面成为一纸空文;也有人为此大声叫好,认为这有助于遏制“钉子户”效应过分放大。(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于首个引用《物权法》提起上诉的案例,无论法院怎么判决,都可能会引起较大的社会争议。
虽然我们的教科书一直强调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一点,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私权正在不断膨胀,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理念正在起变化,个人的公共利益意识也正逐渐淡泊。因此,在新的时期解决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问题,仅靠道德宣传是不够的,法律应该逐渐明确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合理边界。
“公共利益”经常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人对此进行了统计,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了“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共有1259次,其中宪法2次,法律72次,国务院行政法规87次,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1098次。遗憾的是,却少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什么是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或者解释。
因此,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首先必须对“公共利益”的私权边界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其他国家对公共利益边界的界定主要有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规定等三种方式。(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至于我国采取何种形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边界,这是一个立法技巧的问题。另一方面,要真正贯彻实施《物权法》,还必须明确由谁、按照什么程序、以什么形式解决“公共利益”边界争议的问题,解决相关的程序正义问题。但无论如何,“公共利益”都应成为一个私权边界清晰的法律与政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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