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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 [2008年01月07日]

(2008-01-07 17: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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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核心提示

    工伤事故的责任归属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单位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

    案例

    未签合同,受伤木工找谁买单?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吴为民实习记者廖洁

    2007年3月10日,湖南慈利民工易长青在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公司石竹苑小区项目工地上工作时,因突发事故,导致左手小指末节指间关节脱位、小指伸肌腱断裂,皮肤挫裂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让易长青感到无助的是,公司方一直没有为其垫付医疗费用,他不得不在伤未治愈的情况下主动出院,2007年11月21日,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仲裁庭接受了易长青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事故

    今年43岁的易长青是慈利县江垭镇的一名农民,2007年2月,在老乡的介绍下,有木工特长的易长青来到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石竹苑小区项目,在工地的木工组干活。

    原本以为找了份好工作的易长青,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每个月工资为3000元。(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即便这样,易长青干活也特别卖力。

    2007年3月10日下午2时左右,石竹苑小区项目工地突然停电了,然后又突然来电,供电状况很不稳定。为了机器运转安全,班组负责人要求易长青调整一下机器,就在这个时候,突然高速运转的机器部件打在他的左手上,他当时差点痛得晕过去,幸亏工友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才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无助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当他通过电话向工地负责人余老板汇报时,余老板“没说什么,就挂断了电话”,没有为易长青垫付任何费用,易长青只得借钱缴纳医疗费。(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随后,在医院进行了最起码的包扎和治疗后,身无分文的易长青在伤未治愈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出院。

    随后,易长青通过各种方式,希望得到公司和余老板的帮助。但是,“电话打了无数个,他们就是避而不见。”而受了伤的易长青难以找到工作,经济状况更是每况愈下。

    7月10日,天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易长青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认定为工伤。10月24日,经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易长青构成十级伤残。(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11月21日,讨要赔偿未果的易长青愤而向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月至10月的工资,和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

    追查

    在易长青眼里,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是虚无缥缈的。从他受伤那天开始,几乎没有公司任何负责人跟他正面接触,更不要说为他解决经济困难。

    随后,《法制周报》记者通过各种方式,试图联系该公司负责人。11月3日上午10时45分,当记者拨通项目负责人余老板的手机后,刚提到易长青的名字,该负责人便表示“不知道”,随后将电话挂断。随后记者又两次拨打他的手机,余老板一直拒接。11时47分,《法制周报》记者再次拨打余老板的电话时,他的手机已处于关机状态。(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经当事人确认,这是项目负责人余老板的手机号码无疑。

    随后,记者又拨打该公司总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在该公司的网站上,《法制周报》记者发现这家企业自称有着优良的口碑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始终奉行‘信誉第一,用户至上;一流质量,一流服务’的经营宗旨,创出了一批又一批优质工程项目。”但是,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于这起工伤事故的处理,却让记者颇为费解。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的发展。

    读法

    违章指挥造成工伤应赔偿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伍洲奇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认为,“很多的工伤,往往都是在明知危险的状况下发生的。其实这个时候,作为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地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些工作人员或者用人单位,铤而走险,怀有胶侥幸心理,在违章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强行工作,结果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

    “为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严禁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对于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翔锋律师表示。

    《劳动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于用人单位有强迫劳动和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行为,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叶翔锋律师认为,“这一条不仅肯定了劳动者有拒绝强迫劳动的权利,而且明确了劳动者在遇到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况并危及自身人身安全时,可以行使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在实践中,一些由于被强迫劳动而受到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因为害怕拒绝劳动后单位就不发工资或者因此失去工作,往往不敢理直气壮地提出合法、合理要求。(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而上述规定就会打消这些劳动者的顾虑,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

    叶翔锋律师表示,“劳动者应当尽可能要求负责人留下文字性的指挥措施。如果无法留下书面文件,则应注意寻求他人证人证言。”

    当然,对于大型生产型企业,如果可以确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且可以对此予以一定程度的固化,那么为了职工自身安全,职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该项指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于单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检举、控告,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安全的保护。

    不过该条规定的落实要靠劳动监察部门认真处理劳动者的检举、控告,并且主动、积极地予以调查,而不是单纯要求劳动者提供充足的证据,这也需要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实施细则中不断完善。

    最后,叶翔锋律师还提醒,“《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是强制执行的,一些公司企业希望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是无效的,也是肯定行不通的。”

    劳动律师在线

    工地摔伤没赔偿

    慈利读者王洪国投诉:我是来长沙打工的农民工,在黎建筑公司高桥现代商贸城工程负责搭建模架,工地木工负责人姓郑,双方只有口头协议,每天工资为100元。2007年9月2日,我从一层模架上摔下来,后经检查三根肋骨骨折,脾脏破裂,膈肌受伤,现在已出院,但医院医嘱需休养半年。(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现在还没有拿到赔偿金。

    律师回复:不管双方是达成口头协议,还是签订书面协议,用人单位都必须对劳动者的工伤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危险性劳动,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部门举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罪犯劳动受伤谁赔

    邵阳读者尹先生咨询:我的一位朋友刚从监狱出来,他在今年9月份(出狱前)进行劳动的时候,因突然断电,被机器割伤,右手断裂。请问如何进行索赔?罪犯与监狱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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