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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全新的劳动者权益书

(2007-12-05 14:41:19)
标签:

社会/纪实

 

http://www.efaw.cn3 07-11-30 08:56:23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蒋伟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将生效正式实施。

    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引起的震荡风波,其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劳资关系的矛盾:资本强势,劳动力弱势。

    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全新的劳动者权益书。(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从不同角度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的新意和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大意义。

    《劳动合同法》新意多多

    “保护劳动者利益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其终极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林嘉教授用一句话概括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她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十大立法新意。

    首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倾斜保护,通过国家立法矫正现实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这符合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宗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强资本、弱劳动”是目前我国社会普遍的现状,劳动者权益屡遭侵害,必须强化对劳动者的保护,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其次,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用人单位将要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而且,口头形式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被认可和使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以前的事实劳动关系有了明确的法律来规范。

    再次,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将有利于规范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通过立法的功能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如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不依法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另外,林教授还指出《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规定了竞业限制;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规范了劳务派遣;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也十分认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进步,他认为《劳动合同法》最大的新意是将劳动合同分为三大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范了过去的模糊劳动关系,丰富了我国劳务合同的内容。

    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产生的震荡越大,反映我国劳动失衡现象越严重。《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了调整这种失衡,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乔新生认为,在国家立法机关的强力干预校正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理性看待双方的关系。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劳动合同法》在整个劳动关系调整体系中占了很重要位置,它使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更加规范、稳定,但公众不能期望它解决所有的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劳资双方各有所需,立法是从全局上平衡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需要其他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来配套。

    乔新生十分认可《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长远意义,他认为,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全新的劳动者权益书。它实现了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权益的法定化,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应有的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关系也有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再随意解雇劳动者了,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约束,对劳动者来说当然是保障。

    “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就是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乔新生强调。(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的国情,使得劳动者个体很难与用人单位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劳动者的生存权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总是处于弱势地位。

    劳动者不要随意放弃权益

    鉴于以华为为代表的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林嘉教授表示,用人单位大可不必畏惧或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只要企业能优化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员工,更利于员工熟练掌握技能,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最关键的一点,是企业把从前的以身份管理改变为以岗位管理,定岗、定职、定责、定薪,把职工都归到《劳动合同法》中来。

    据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是常态,日本更是多采用终身雇用制。(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而我国目前普遍存在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只使用黄金年龄段等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为了纠正这种问题,与国际接轨。从长期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员工和企业都是有价值的,都是有利的。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今年4月份全员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有力的证明。

    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一些用人单位纷纷采取“先辞职,再上岗”的对策,乔新生强调,在这个特殊时期,作为劳动者更应当学会依法应对这场风波。

    他建议,在这个关键时刻劳动者不要随意放弃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老板的压力而随意辞职。(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我国正在制定劳动复议仲裁的规范,今后遇到劳动关系纠纷问题可以通过三种渠道寻求帮助:欠薪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复议请求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申请违约补偿金。

    暴露社会保障问题

    乔新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目前《劳动合同法》给社会带来的震荡,实际上暴露了我国缺少社会保障的问题。劳动关系不均衡,长期形成劳动力过剩,在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很多劳动者一旦被解雇将陷入生活绝境。这样,劳动者不得不屈服于强大的资本。

    劳动立法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并不仅仅体现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中,还需要有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将社会保障纳入劳动立法当中,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乔新生教授认为,劳动者也应当学会换位思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均衡,“切合当下的社会实际,如果我们过于指责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更多负担与压力,最终结果将使劳动者失去更多就业岗位。”

    乔新生强调《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视角有待调整,“我们应该把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博弈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部门三方博弈。(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劳动合同法》要想真正保护劳动者权益,不仅仅要考虑用人单位的义务,政府也要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如社会保障工作,缩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关于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异。”

    乔新生认为,新《劳动合同法》最具价值之处就在于: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然而,虽然规定了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和维权,却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他透露,针对《劳动合同法》中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国务院相关部门正在起草有关规定予以弥补。

    林嘉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当代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劳动合同法》十大立法新意

    1.对劳动者一方进行适度倾斜保护

2.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3.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成本

4.将事业单位第三类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

5.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6.规定了竞业限制

7.适当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适用

8.规范了劳务派遣

9.规范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10.规范了过去的模糊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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