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31 11:12:05 来源:法制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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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脸无奈的小曾对两级医疗鉴定至今不满
以前的小曾曾经是那么的青春,如今却如同一朵凋谢的花
由于肾衰竭,脸上已经满是黑斑的她无法面对镜子中的自己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文峰 陈仕球 文/图
2007年7月10日,湖南邵阳突然由艳阳高照变成大雨倾盆,曾平英的内心也如天气般阴晴不定,她在焦急地等待一个关乎自己命运的判决。
2005年,曾平英因右肾结石入住邵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手术后,她发现自己的病不但没痊愈,反而加重了。原本健康的左肾由急性肾功能衰竭转化为左肾功能不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曾平英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2007年4月19日,邵阳市大祥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无过错,责成被告邵阳市中心医院“补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7.7万元,由原告承担1.053万元诉讼费。不服判决的原、被告方,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已开庭审理,曾平英现在只有等待。
一个噩梦的开始
由于肾脏无法排毒,黑色斑点已布满曾平英脸上,今年才37岁的她看上去如同一位老妇人。
曾平英出生在邵东县余田桥镇的一户农家,结婚后生有两个小孩。由于家境贫困,曾的丈夫外出打工,她则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帮邻居们干些农活,贴补家用。
“自从我得了肾衰竭后,连医药费都付不起,如果转化成尿毒症的话,我只能等死了。”曾平英说,现在孩子们已经面临辍学,丈夫为了给她筹集医药费,一直在外拼命打工赚钱,无法回家照顾妻子。
“我们也是想帮她,实在是太可怜了。”曾平英的代理律师、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竹桃告诉记者,出于同情,她答应免费为曾平英代理官司。由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重重,她曾多次想要放弃,可一看到被病痛折磨得憔悴不堪的曾平英,她又咬紧牙关坚持了下来。
2005年4月25日,曾平英因右肾铸型(即鹿角形)结石在邵阳中心医院外二科接受开放性手术取石治疗。在术前,她的左、右肾功能正常;手术中,由于大出血,右肾被切除;术后,发生急性肾功能衰竭并转化为左肾功能不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6月17日,邵阳市中心医院将她转到邵阳医专附属医院治疗。
10月25日,曾平英被邵阳医专附属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病情可能在数年或数十年后进入尿毒症期。2006年11月29日,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评定曾平英为三级伤残。
手术失误导致肾衰竭?
“我变成这样子,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曾平英告诉记者,她是2005年4月18日住进医院的,入院体查血压时,医院诊断为原发性高血压。鉴于术前有高血压者应降压,医院先为她降压一周后,于4月25日为她实施开放性取石手术。
曾平英说,医院没按诊疗常规使用咬骨钳,导致取石后即出血不止,见她出现失血性休克,为止血切除她的右肾。(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随后记者翻阅医学文献专著《泌尿外科手术并发症预防和处理》,该书写道:“如结石太大,呈分支样嵌顿几个肾盏,可用咬骨钳咬碎成几块,分别取出,避免在切口小、暴露差的情况下,盲目地用力外拉,损伤肾盏部肾实质而引起出血”。
而事后,在医院的《陈述书》中,也承认取石过程中损伤了肾内血管。
欧阳竹桃介绍,经过调查她了解到,曾平英术后即发生了急性肾衰合并神经系统衰竭,医院却诊断为“脑血栓形成、脑梗塞、癫痫持续状态、高血压(极高危组)、高冠病”。曾平英因此被当作“癫痫病人”转到神经内科治疗,且治疗中使用了多种肾毒性药物,如鲁米那、力芬、法莫替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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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平英认为,如果不是医院误诊她为“癫痫”,就不会造成不当治疗,延误了急性肾衰的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自己左肾功能不全。
为此,记者走访了湖南省著名肾内科专家、原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肾内科主任季龙振教授。季龙振教授翻阅了相关材料后认为,这个手术是应该做的,而且医院已经将血压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由于曾平英的结石形状特殊,取石时很容易损伤肾脏,所以一般采取整个切除。“但她术前肾功能完好,所以肾衰竭与医院的手术是有关联的,医院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季龙振教授说。
患者质疑医疗鉴定
曾平英告诉记者,邵阳市医学会以医院《陈述书》罗列的事实和理由作为鉴定依据,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失,不构成医疗事故。(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同时,湖南省医学会也作出了相同的鉴定结果。
而欧阳竹桃说:“根据有关规定,患者血压高的时候不能实施手术,如果医院不能控制血压的话,应该中断手术。”她认为,医院在手术出现大出血情况下,仍然继续手术,是一种忽视患者生命的行为。
欧阳竹桃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她表示,由于医院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手术同意书,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曾平英术后左肾功能不全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方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欧阳竹桃告诉记者,事后他们查过邵阳市医学会专家数据库,发现不少专家来自市中心医院。
“所以我们怀疑他们的鉴定很难做到公平公正。”欧阳竹桃说。
等待二审判决
2007年4月19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对曾平英状告邵阳市中心医院一案作出判决,法庭认为双方均无过错,但鉴于患者损失惨重,判处医院“补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7.7万元,判处曾平英承担1.053万元诉讼费,驳回原告提出的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69万余元的要求。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我提出的后续治疗费,是根据邵阳医专附属医院的证明计算出来的。”曾平英说。“得了尿毒症以后要定期做透析,一次就要上千元。”由于未能争取到“后续治疗费”,曾平英的病情继续恶化。
二审于今年6月14日开庭审理,将于近日作出判决。欧阳竹桃介绍,开庭前,法院根据曾平英的申请,依法通知了湖南省医学会的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鉴定人未依法出庭,也没有书面答复。
到底邵阳市中心医院是否应该为此负责呢?随后,记者找到了邵阳市中心医院的有关负责人,“我们这边没有任何错,绝对不是医疗事故。”该负责人表示。
另外,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只是作为参考依据,不是唯一的依据,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调查取证。
“组织者的问题、鉴定人员的问题、鉴定的方法问题、监督的问题、证据保存的问题、举证的问题、证据采用的问题是困扰医疗鉴定的六只拦路虎。”该业内人士说。
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者是卫生行政部门,是当事医院的上司,这不仅是“老子给儿子鉴定”的问题,还包括了“自我鉴定”
问题。(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而鉴定人员和当事医院都是同一部门的,今天你给我鉴定,明天我给你鉴定,明显有利害关系,这是“兄弟鉴定”。
而证据保存的问题在于,一般情况下,最重要的证据是病历,但发生医疗事故(事件)后,病历是由被告医院自己封存。
最后,则是举证的问题。病历是由医院保存,加上患者及其家属无医学知识,在提供证据材料说明是非责任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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