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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遗产赠保姆引发的争执

(2007-09-11 16: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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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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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4月,家住武汉汉阳区的张爹爹因病与世长辞。此前,张爹爹是中央在汉某企业的一名退休职工,1989年,张爹爹与妻子离婚后,儿子张卫由妻子抚养。张爹爹因身体不是太好,此后一直没有再婚。直到1998年5月,张爹爹雇用来自孝感、20多岁的小莲到家里做保姆。小莲聪明能干,手脚勤快,给张爹爹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欢乐。随后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病重期间,张爹爹立下遗嘱一份,将自己所有财产交由小莲处理并归其所有。小莲在张爹爹死后,从他单位取走了工资、死亡抚恤金等共计1.5万余元,并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张卫得知后不服,将小莲告上法庭,要求索回属于自己的遗产。2007年7月12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遗嘱中对“死亡抚恤金”的处理无效,其他内容均合法有效,归小莲所有(据《楚天金报》)。死者的遗产到底该归谁所有?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为您解说遗产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保姆可以取得财产吗?
    孙维飞副教授说,“因为张爹爹的妻子和他已经离婚,张爹爹与保姆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同居,谈不上非法,也谈不上有违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因此,根据张爹爹的遗嘱,保姆完全可以取得他的遗产。法院的判决也是正确的。”

    但是,在取得张爹爹的遗产前,“必须给他生前抚养和未成年子女留足必要的财产。”本案中张爹爹没有未成年子女,也没有生前抚养的人。(本报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因此,张爹爹的所有遗产,完全可以根据他的遗嘱进行处理。只有他的遗嘱没有涉及到的,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法定继承。

    但是“死亡抚恤金不同于其他财产,它并不是发给死者的,而是发给死者的家属的,因此应由受抚恤的家属直接享有,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者遗赠给他人。”

遗赠扶养协议有用吗?
    2000年4月,东莞的郑老伯夫妻购买了东莞城区的一套房子。2001年1月,郑妻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郑老伯虽然与妻子共生育了四个子女,但因子女工作都比较忙,无暇照顾年老的郑老伯。2002年,郑老伯雇了何女士当家庭保姆;2003年,郑老伯患上肝癌,也都由何女士照顾其起居生活。2003年10月8日,郑老伯与何女士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在医院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由何女士继续照顾郑老伯至去世,郑老伯将城区的房屋遗赠给何女士。可是在郑老伯死后,郑老伯的子女与何女士对房屋的归属发生争执,直到2007年7月,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才得以妥善处理。(据《广州日报》)

    孙维飞副教授认为,“在所有的遗产处理方法中,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效,而且效力是最高的,它甚至高于公证遗嘱。”(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确定遗产归属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于遗赠人死后取得其遗产。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遗赠人与扶养人的关系是协议关系。根据协议,扶养人是付出了扶养对价的,因此,扶养人完全可以根据协议取得遗赠人的遗产。”遗赠、遗嘱却不一样,它们只需要遗赠人单方面意思表示,而且是无偿的,因此不能对抗付出了对价的遗赠扶养协议。当遗赠、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相矛盾时,应当优先适用遗赠扶养协议。

三份遗嘱哪份有效?
    常州的李老汉生前曾为自己遗产继承问题三立遗嘱。为了处理遗产,李老汉先后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遗嘱。2005年,在女儿的提议下,李老汉到公证处要求撤销1999年的公证遗嘱,但是没有撤销2002年的遗嘱,并重新亲笔写下了第三份遗嘱。2006年,李老汉去世。也许生前不会想到,他的三次遗嘱竟引出晚辈之间的一场诉讼。(据《常州晚报》)
三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有自书遗嘱,而且时间上有先后顺序,该怎么处理?孙维飞副教授认为,“首先,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但是,1999年的公证遗嘱因为撤销而丧失了效力,因此应当按照2002年的公证遗嘱处理遗产;对于2002年公证遗嘱中没有涉及到的遗产,应当按照2005年的自书遗嘱处理;对于自书遗嘱也没有涉及到的遗产,则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由以上各案例可以看出,在遗产处理的方法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则是遗嘱中效力最高的,只有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都没有涉及到的遗产,才适用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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