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何四海(湖南 学者)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今年7月10日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新的行政规章强化了对药品注册工作的监管,包括采取了深化药品注册审评机制的改革,严格药品注册审批程序等一系列的措施。
而这部法规颁布时,因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当日被执行死刑(详见本报A04版)这一消息引起了大家更多的关注。
笔者注意到,我国最初是在2002年制定了药品注册管理的试行办法,2005年出台正式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据称,2005年的《办法》存在诸多缺陷。(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因此,本次《办法》的修订是一次“开门立法”,起草小组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针对性地修改很多的条款。
一部行政规章如此频繁的修改是比较罕见的。本次修改的理由也令笔者大吃一惊——作为百姓生命安全保障的一部法规,2005年的《办法》竟然存在许多漏洞?难道原来立法时没有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
既然老《办法》缺陷太多,修改也无可厚非。在经历了太多的药品安全事件后,在一长串的药监系统官员或被判刑或被立案调查的背景下,新《办法》可以说是承载了民众太多的情感和期待。但是,问题的关键是,新《办法》能够塑造出一个运行有序的药品市场吗?能够有效遏制药品领域内的官员的腐败、渎职行为吗?新《办法》开给百姓权益保障的清单够了吗?
在现代社会,法律规则是维护秩序的必要条件,但不可将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法律规则的完善完全等同起来。王安石说过,“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西方法谚也说,“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良法”还需“良史”的执行。可以这么说,健康的药品市场的建立,不是光靠法律制度就能够设计出来的,还取决于药品管理法律的执行者。(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从郝和平、曹文庄到郑筱萸,从地方药监官员到国家药监官员,这些人堕落、被判刑的过程,不能够单单以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就可以说明问题。再好的法律,如果让品行差的官员去执行,其价值无法充分释放;相反,即便是制度不健全、不完美,让德行优秀的官员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并本着自己的良知去实施的话,也能够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安全。
药品安全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即使在没有完善的法律前提下,作为公仆的官员应当本着一颗为民服务的心慎重处理药品问题。(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而现在,我们不知完善了多少法律规章,同时,也不知多少完善的法律在执行的名义下被一些官员曲解,甚至是滥用。
完善法律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摒弃法律依赖性心理。实际上,无论多么完美的法律,总会有其无法预料和涵盖的新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包括在药监领域,真正的问题不是出自法律制度的瑕疵,更重要的是在于官员本身的治理、监督出现了问题。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我们不但要有完善的法律,更需要德行和才干兼备的“良吏”,只有这样,法律开给百姓的权益保障的清单才会落到实处,已经制定的“良法”才会充分发挥它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