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情人买房气坏妻子。米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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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法制周报记者 伍洲奇
2007年7月2日,家住长沙市雨花区的刘蓉女士,向本报记者投诉,称准备与丈夫王云斌(化名)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和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都已经协商好了。但是,最近她发现,王云斌于2005年11月,用他本人经商所得的20余万元收入,在长沙购买了一套住房,交由其情人李倩居住。(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在2006年李倩生日那天,王云斌将住房转移登记到李倩名下。她现在不知道是否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回李倩的这套房产。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孙维飞副教授,为读者解读《婚姻法》与“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期特邀嘉宾
孙维飞副教授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长期担任《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教学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领域中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以及配偶权等内容。
孙维飞副教授认为,本案中李倩“应当构成不当得利。”王云斌与刘蓉婚姻期间的经商收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王云斌所购买住房的产权证上,只署有王云斌个人的姓名,也不影响住房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性质。(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因此,对于该处住房,王云斌“没有处分权”;同时,李倩因为没有支付对价,应当视为“不当得利”。该房屋应当追回,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在王云斌与刘蓉间进行财产分割。
孙维飞副教授说,“李倩仅在一种情况下,可以合法取得住房的所有权,即不知道住房是王云斌夫妻共同所有,并对该住房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花费20万元左右的价格,购买该住房。”这构成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可以依法取得住房的所有权。
贪官斥资买房
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同是给情人买房,原广州市药监局局长杨卫东显得更为大方。
杨卫东在一次饭局中认识并勾搭上某医院妇产科医生梁某,随后陪着情人四处玩乐,尽情享受。当梁某在南海黄岐白天鹅花园看上了一套119平方米的房子后,杨卫东立即给了梁某10万元人民币付购房首期,买下了该住房(据《法制晚报》)。那么,该住房又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是用受贿所得的赃款购买房产,应当由检察机关予以没收。”孙维飞副教授说,“如果是合法所得,‘受赠方’可能构成不当得利,但是还有争议。”
一般认为,杨卫东作为家庭成员,所得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金钱和房产;同时,因为背着妻子为情人买房,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一般应当视为“不当得利”。较多的民法学者和婚姻法专家认同该说法。(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
但是,孙维飞副教授认为“金钱与房产不一样”,根本区别在于房产属于不动产,转移所有权需要到房产局进行登记,而金钱属于动产不需要登记。丈夫处分金钱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购买住房的费用,应当对共同财产中的丈夫所有部分进行扣除,妻子并不需要为丈夫的情人买单,其代价与损失,应当由丈夫以个人财产来承担。但是,这并不影响丈夫的情人获得财产,即可以不认定情人所得是‘不当得利’”。孙维飞副教授认为。
婚前为女友买房
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004年,57岁的张梅(化名)经好友介绍,认识了一名76岁的美籍华人杨林(化名),经过数次的见面和长期的书信来往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随后,杨林给了张梅40万元购买住房,希望能够买套房等他回国结婚后与女方共同居住。可是事与愿违,杨林回国后两人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分手。(本报新闻报料热线:0731-4802117)在得知房产证上并没有写他的名字后,杨林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女方占有这笔钱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据《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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