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建设部日前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今后市民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将会责令其停止该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单位有此行为的,最高将面临5万元的罚款。
据最新统计,中国大中型城市人均年产垃圾440公斤,城市垃圾的年排放量接近1.5亿吨,且仍以年均10%的速度增长,其中80%~90%来自于大中型城市。因此,出台《办法》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似乎可以理解。但是,罚款两百就能管好城市乱倒垃圾吗?问题没这么简单。
笔者注意到,《办法》规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在环境卫生部门之外,建设部门也将成为罚款的决定主体。这将形成一个罚款主体的多头化、罚款的常态化格局,甚是令人担忧。
另外,《办法》虽然规定,罚款与执法基本合为一体,但这种执法理念的转变很难说是科学的。从根本上来说,此举将导致罚款成为一些部门的执法动力,形成“执法经济”,并导致公权力的异化。这不但无助于监管部门监管的积极主动性,也容易造成民愤。
更为严重的是,在被处罚之后,一些个体可能变本加厉地通过进一步的违法行为,来弥补罚款造成的损失。如此反复,必将形成恶性循环。
多次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提醒国人,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无法承受环境污染之痛。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当凭借其所主导的污染预防与监管机制,积极发挥市场“守夜人”的作用;而污染后罚款只是一种辅助措施。看看最近的中国第三大湖——太湖的蓝藻事件,看看湖区居民超市抢矿泉水的恐慌,当地的相关部门情何以堪?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于监管与预防机制力度不到位,即使事后启动各地所热衷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罚款、吊销执照,都无法给我们带来“亡羊补牢”的欣喜和庆幸。
当然,我们一直强调,防止污染也离不开社会个体的积极参与。罚款虽然并非立法和执法之目的,但对“理性经济人”也许能够成为一种警示。但即便是顶格罚款,能够换回一个美丽迷人的太湖,能够换回城市的碧水蓝天吗?客观地说,罚款或许能够给某些部门带来短期利益,但决不能解决污染带给社会的痛楚,这也是罚款的尴尬所在。
何四海 曾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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