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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就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税收鼓励政策提出了具体措施:“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注:《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对此更新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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