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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罗曼·英伽登著《文学的艺术品——对存在论、逻辑学、文学理论之界线的研究》

(2012-05-23 01:26:52)
标签:

文化

 

 张旭曙 译

目录

德文初版序

德文二版序

德文三版序

 

 

 

第一部分 问题初步

 

第一节 导论

 

第一章 最初的难题 

 

第二节 例证范围的暂时界定

 

第三节 文学作品的实存样式问题

 

第四节 文学作品的心理主义观念及作品的同一性问题

 

第五节 文学作品是一种“想象的对象”

 

第二章 排除与文学作品结构无关的因素

 

第六节 论题的进一步界定

 

第七节 什么不属于文学作品?

 

第二部分 文学作品的结构

 

第三章 文学作品的基本结构

 

第八节 文学作品是一种分层次的构造

 

第四章 语音构造层

 

第九节 单字和语音型

 

第十节 各种类型的语音型及其功能

 

第十一节 更高级的语音构造及其特征

 

第十二节 文学作品的语音构造的范围

 

第十三节 语音层在文学作品结构中的作用

 

第五章 意义单元层

 

第十四节 绪论

 

第十五节 词义的要素

 

1 名称的含义

 

2 名称和功能词的区别

 

3 限定动词的含义

 

第十六节 词义的实显的和潜在的蕴含

 

第十七节 作为句子要素的词义及其相应的变化

 

第十八节 词义、句子以及作为主体活动产物的复合句

 

第十九节 句子的一般特征

 

第二十节 简单的意向性行为的纯意向性对象

 

第二十一节 意义单元的派生的纯意向性相关项

 

第二十二节 句子的纯意向性相关项

 

第二十三节 复合句,由此构成的更高级的意义单元

 

第二十四节 复合句构成的更高级意义单元的纯意向性相关项

 

第二十五节 文学作品中的陈述句的拟判断特征

 

第二十五节a 文学的艺术品中没有拟判断吗?

 

第二十六节 其他类型的句子的类似变异

 

第六章 文学作品的意义单元层的作用。纯意向性句子相关项的再 

 

现功能

 

第二十七节 句子和复合句的各种功能的分别

 

第二十八节 句子的投射功能,事态及其与被再现的对象性的关系

 

第二十九节 事态的再现与展显功能

 

第三十节 事态的其它再现方式

 

第三十一节 作为文学作品结构的特殊质料的意义单元的作用

 

第七章 被再现的对象层

 

第三十二节 要点概述与引论

 

第三十三节 被再现对象的实在性特征

 

第三十四节 被再现的空间和“想象的空间”

 

第三十五节 被再现的对象性的空间定向的诸方式

 

第三十六节 被再现的时间和时间透视

 

第三十七节 被再现对象的再造和再现功能

 

第三十八节 被再现的对象性的未定域

 

第八章 图式化观相层

 

第三十九节 引论

 

第四十节 感知物和具体的知觉观相

 

第四十一节 图式化观相

 

第四十二节 文学作品的图式化观相

 

第四十三节 作为文学作品要素的自我心理过程和性格特征的“内观相”

 

第九章 文学作品的图式化观相层的作用

 

第四十四节 文学作品的图式化观相的基本功能的辨别

 

第四十五节 观相的确定功能,诸观相对作品整体特质的影响

 

第四十六节 观相的装饰和其他审美相关性质

 

第十章 文学的艺术品的被再现的对象性的作用和所谓作品的观念

 

第四十七节 文学的艺术品的对象层有何功能?

 

第四十八节 形而上学质素(本质)

 

第四十九节 文学的艺术品的形而上学质素

 

第五十节 形而上学质素的显现真的是对象层的功能吗?

 

第五十一节 对象层的象征功能

 

第五十二节 文学的艺术品的“真理”和“观念”问题

 

第五十三节 层次分析的结论

 

第十一章 文学作品的连续序列

 

第五十四节 引论,作品各部分的移位所导致的作品的走样或解体

 

第五十五节 文学作品各部分序列的意义

 

第三部分 附录和结论

 

第十二章 界线论

 

第五十六节 引论

 

第五十七节 舞台剧

 

第五十八节 电影剧本(电影)

 

第五十九节 哑剧

 

第六十节 科学著作,简单报道

 

第十三章 文学作品的“生命”

 

第六十一节 引论

 

第六十二节 文学作品的具体化和领悟作品的体验活动

 

第六十三节 文学作品及其具体化

 

第六十四节 具体化中的文学作品的“生命”及具体化的变化所导致的作品的变更

 

第十四章 文学作品的存在状态

 

第六十五节 引论

 

第六十六节 句子的主体间的同一性及其实存的存在基础

 

第六十七节 文学作品语音层的同一性

 

第十五章 对文学的艺术品的结论性思考

 

第六十八节 文学的艺术品及其审美价值质素的复调和声

 

附录 戏剧中的语言的功能

 

 

 

 

 

德文初版序

 

 

 

       这里所做研究的主要论题是文学作品尤其是文学的艺术品的基本结构和实存样式[①]。其初衷是探明作品的独特构造,使有关作品的观点从迄今为止的各种各样研究的迷雾中逃逸出来。这些迷雾一方面生发自势头仍强劲的心理主义倾向,另一方面产生于有关艺术和艺术品的形形色色的说法中。我在本书的第一部分要详细地讨论前者,所以我在此只需一带而过。不过说到后者,自从莱辛[②]那个时代以来,人们就一直摇摆于两个对立的概念之间。人们要么把文学作品尤其是文学的艺术品与“视觉艺术”(首先是与绘画)的关系拉的太近,要么遵照莱辛的最初做法(例如像麦耶[T.A.Meyer]所做的那样),过分强调文学作品的纯语言的因素,从而否认了文学的艺术品的直观因素。[③]在我看来,这两个极端源于如下事实:文学作品总被看成是单层的构成物,但其实它包含着几个异质的层次;这样一来,人们就依照各式各样的不同的理论,总把作品的某些要素当成了最要紧的构成性要素。由于我的研究尝试着把多层次结构以及相应的复调和声当作文学作品的本质要素,并且考察作品中出现的一切因素,因而我就在这两个相互抵牾的营垒之间采取了中间立场。为了避免使这本已经过厚的书不适当地膨胀,也为了使读者对研究对象的态度更简单些,我就不再勾勒与现有理论之间的广泛联系了。这样的联系一般会把读者先置于现有的概念框架之中,从而在本质上妨碍了对近在咫尺的事实情况的单纯考量。

 

       虽然我的研究的主要论题是文学作品,或者说文学的艺术品,但我有关这一论题的著作的最终动机却包含了远远超过这个特殊对象的一般的哲学性质。它们与我多年来一直关注的观念论-实在论的难题密切相关。[④]如同我在“观念论-实在论难题的说明”[⑤]一文中试图表明的,所谓的观念论-实在论的纠葛掩盖了缠绕在一起的几组不同的问题,在人们可以接近主要的形而上学问题之前,必须区别这些问题,逐个挑出来加以阐明。因此,也存在着多种路径来为此做准备。其中之一是与胡塞尔的所谓的先验唯心主义紧密联系的。这种理论认定,实在世界及其要素是纯意向性对象,其存在论的和决定性的根基在于构成它们的纯粹意识的深度。为了对这种由胡塞尔精心打造的理论采取某种姿态,并且顾及到极重要而又难以理会的各种情况,有必要首先指明纯意向性对象的本质结构和实存样式,以便接下来考查一下,实在的对象性,依照其本性,是否也具有同样的结构和实存样式。为达此目的,我寻觅了一个纯意向性不容置疑的对象,以此为基础,人们就可以研究纯意向性对象的本质结构和实存样式而不必受制于从对实在的对象性的考察中得来的看法了。对我来讲,文学作品就是特别适合于这一目的的研究对象。不过当我仔细地打量它时,特殊的文学理论问题就出现在我的面前,对它们的处置连同上述的基本目的就催生了这本书。在此书里,由于我受到如此不同的动机的驱使,处置各种问题就需要比一本单单研讨文学作品的某个理论之哲学基础的著作所要求的更加精确。另一方面,文学作品结构形式的多样性引发了一系列对这个特殊的问题而言不可避免,对各种哲学分支也同样重要的思考。因此,第五章的研究是对逻辑学和它的新方向的一个贡献,对事态和文学作品所再现的对象性的考察试图展开某种形式存在论的问题,关于被再现的对象的实存样式的研究对一般的实存存在论也助益非浅。为了不破坏本书的统一性,我避免谈论那些由这些发现而引起的极重要的后果,它们不但与“观念论-实在论”问题有关,而且也与其它哲学问题有关。

 

      本书写于1927-28年冬安息日假期。为其它催促紧迫的出版物做准备以及艰苦的工作条件使得本书晚问世了两年。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我的研究的某些发现同时出现在其他作者的著作里。本书第五章的一些结论与艾德蒙?胡塞尔的《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1929)中的一些结论就属于这种情况。我的某些分析和我尊敬的老师得出的结论之间的密切联系使我在读他的新作时获得了特别的快乐。不过同时比较这两本书,除了某些观点的一致外,也存在着巨大的分歧,而这在某些地方对我也许更重要。要我仅仅用引章摘句的方式评说这本书是不可能的。我让拙著丝毫不改地付印了,不过是想在此指明它们之间关系和分歧的要点,以期不久能够专门写一本书献给吾师的这本新颖而有意义的大作。

 

      我的发现与胡塞尔在《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一书中表述的观点一致,即词义、句子和更高级的意义单元是源于主体意识活动的构成物,所以它们不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里界定的观念的对象性那种含义。不过虽然在《逻辑研究》一书的大多数地方胡塞尔保留了“观念的”这个词,只是偶尔把“非实在的”一词放在括号里,而我则完全放弃了它,并试图明确无误地使这些构成物与严格意义上的观念的对象性相对立。这是第一个根本区别:一切先前被当作观念的(在旧有的含义上)对象性,现在都被胡塞尔视为某种特殊的意向性构成物,这样他就达到了一种先验唯心主义的普遍维度;而我现在仍然主张各种观念的对象性(观念的概念、观念的个别对象、观念和本质)的严格的观念性,且确实在观念的概念中看到了使词义具有主体间的同一性和存在上自主实存样式的存在论的根基。 

      与此同时,对胡塞尔来说,新的逻辑构成物概念主要源于现象学的研究和一般的先验的-唯心主义的动机;而我的研讨则是指向存在论的,并试图在逻辑构成物本身中显出一系列的事态(这些事态使严格意义上的观念性的实存无法出现在其中),同时指明事态在主体意识活动中的存在论的根源。尔后我才尝试勾勒某些相关的现象学大纲。在本书里,着手上述工作之时,我不对任何有关先验唯心主义的观点特别是实在世界的观念论的观点进行任何评价。但是,我的著作确实有一些反对这种看法的独到的发现(如果它们是正确的话)。例如,它谈到了纯意向性的对象性的独特的双重结构,其内容中的未定域,它们的存在上的自主性。

 

      至于和胡塞尔《逻辑研究》的关系的细节,只要指出我的下列看法与胡塞尔相关论断间的联系就足够了:(1)关于主体的造句活动的观点以及纯粹命题与判断之间的区别;(2)称谓词义的质料内容和形式内容之间的区别以及句子中孤立词的完整意义与孤立词的意义所充当的句法要素之间的对立;(3)对若干相互关联的句子的纯意向性的对象性的构造的分析。最后,有些胡塞尔因为不能详尽地讨论而稍带点明的看法和问题,我则出于自身的目的对其作了广泛的分析。例如,我对文学作品所再现的对象性的实存方式的思考,胡塞尔对此不过两次说到“即便虚构也有其存在方式”。接着他就提出了“恼人的问题”[⑥]:

 

 

 

     主体性如何能纯粹地源于自身的自发性而产生构成物,这些构成物能被正当地视为观念“世界”中的观念对象。——以及(在更高层次上)这样的问题,即这些观念性如何能呈现为文化世界(它当然必须被视为实在的、处于时空宇宙之中)中的具有时空限制的实存,这种实在的实存如同理论和科学一样具有历史短暂性。[⑦]这些“恼人的问题”尤其是第二个构成了我对文学作品进行考察的出发点。其结论是,这种构成物不但应从严格意义上的观念性领域而且也应从实在世界中清除出去。我是否成功地证明了这一点有待于读者根据我的书来做判断。

 

      这些评述是为了便于读者认清拙著和胡塞尔的《形式的和先验的逻辑》之间的关系。倘若这样做时我不得不指出与尊师的观点之间的差异,我并没有忘记对他是如何心存感激的。如今,在经历了12年的独立工作后,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明白了,艾德蒙?胡塞尔的深邃洞见和宽阔视野是如何超越了我们所有人的。倘若我们成功地发现了一些他先前不曾注意的东西,我们也主要将其归于这样的事实:胡塞尔的不倦探索使我们的工作变得更加容易了。[⑧]

 

最后,我要向那些给我写作此书以帮助的人表示最深切热忱的谢意。首先,J.克莱纳和 Z.莱姆皮基教授给我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和批评。我与W.奥尔巴赫博士(他还帮助我看了校样)和M.柯柯金斯卡博士就本书的几章作过探讨,我感谢他们的准确眼光。E.斯坦恩博士慷慨地承担了编辑文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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