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干海参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1-05-27 02:47:55)
标签:

中国

干海参

食品安全法

食用农产品

财经

卫办监督函〔2011〕242号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你协会《关于市场中“糖干海参”问题的情况反映》(中水协函〔2011〕03号)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干海参,应当执行《干海参》(SC/T3206-2009)标准,不允许使用除食盐以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