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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

(2008-07-30 09:48:04)
标签:

文化

分类: 时尚生活

最近,有不少人向我询问劳动法的有关问题,我本人是立志要专做合同法律事务的,不想涉足其他法律领域。因为我自己有一句名言“唯有技艺精深才是立身之本”,如医生并不要求他会治百病,因为缺医少药的情况已经成为过去(少数地区除外),只要他有一技之长能为某些患者解除痛苦就可以了,无论他是做高难度手术还是只会治疗脚气,只要他能准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且能对症下药就是一个好医生。由于法学在中国起步晚指导实践不算有力,因此有90%以上的律师都是全能选手,因此有人被称做“万金油”律师,我认识的一个人在激愤情形之下竟然说多数律师都是垃圾。所以我建议律师朋友别做“万金油”,要做“专科大夫”。话说远了,我们言归正传。

由于我目前担任多个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涉及劳动法的业务自然会有一些,另外合同法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合同法列举的各种合同,还包括由特别法调整的一些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合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类似的法律还有45部,篇幅有限,不再一一列举。

今天和朋友们说说女职工的三期保护,三期指的是劳动法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对此期间的女性劳动者有何特殊保护?去年京城某报某律师热线,曾刊登了一个案例,讲的是某女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由于她已经怀孕了,单位因此准备合同期满后不再和她续签劳动合同了。律师热线称:对此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给出规定,因某女工在三资企业工作,依据90年《劳动部办公室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所以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为由,不再续聘某女工的做法是不对的。

其实上述问题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劳动部1995年309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从几年前开始的劳动力过剩问题,致使许多单位对女职工三期很敏感,出现让女职工下岗等侵犯女职工权益的事情。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女职工三期禁忌劳动内容和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待遇。凡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三期都受法律保护。超过24周岁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50天的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原工资,报销生产费用。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女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具体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部贯彻执行意见、妇女权益保护法、母婴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以及各省市劳动厅的文件等。

如果你的周围有人遇到这样的问题,希望你能帮助他们,劳动法在线的万强先生讲的好,他说劳动法是第二宪法,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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