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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公关的行业良知

(2010-11-24 14:28:41)
标签:

公关公司

商业道德

竞争对手

杂谈

分类: 传播视点

就像一个有良知的人才能得到尊敬一样,一个有良知的行业才会得到最终的尊重。

毫无疑问,在蒙牛诽谤门事件中,公关公司扮演的不是一个值得尊重的角色。而其问题的根源也在于,其在进行商业行为的过程中,并没有呈现出来最起码的行业良知,在帮助自己客户实现商业利益的同时,采用了不正当的手段来损害客户竞争对手的利益。

所谓行业良知,我们可以认为是最基础的商业道德。道德在于在法律之外,给予人们一套约束行为、维系秩序的准则。道德的存在,成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几千年前,孔老夫子就将这句话作为一条最基本的道德原则,而事实证明,按照这样的行为准则,的确可以避免人世间很多不必要的纷争。

当商业社会逐渐形成,企业成为商业社会的主体之时,对于商业道德的需求便应运而生。商业道德,同样在法律之外,给企业提供了一套关于行为的准则。在我看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条千年来行之有效的准则同样可以成为商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商业社会和泛化的人类社会有其结构和内在逻辑上的共通之处。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人类社会的纷争,而需求的相对稀缺(对于企业来说,需求等于市场价值)导致了企业的纷争。要形成一个良性的商业生态,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企业采取的竞争行为是别的企业可以接受的,如果这种行为施加在自己身上不可接受,便不要对竞争对手实施,正所谓“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那么对于公关公司来讲,什么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呢?我认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同样适用。或许有人会说了,公关公司作为一个服务性行业,客户的利益是第一位的,客户的利益就是最大的原则。

诚然,这样似乎很有道理,但是如果转换一个视角来考虑这个事情,我们便能够看到这个观点的荒谬性了。首先,这样做并不能长远的维护客户的利益,因为你帮助你的客户这么做了,你客户的竞争对手同样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到最后必然是双输的局面,如今蒙牛诽谤门的结果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其次,按照这样的逻辑,只要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公关公司就可以无所不作,然而长此以往下去,公关行业的名誉将毁之殆尽。

毫无疑问,公关作为营销手段的一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客户所接纳;不仅如此,随着现代社会对于沟通专业性的需求日益增强,公关服务被很多公司在战略高度加以重视。中国的公关行业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

然而,中国公关行业是否能够健康持久的存在并发展下去,一个良好的行业美誉度是必须的。而形成好的行业美誉度的前提,便是行业行为能够真正的规范起来,有明确的价值导向,“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何事不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即可作为一个基本的判断原则。

抑或说,中国公关行业需要一种真正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自尊。有了这种专业精神和专业自尊,公关公司便可以明确自身的行为边界,可以在必要的时候自信的回绝用户。也只有有了这种坚持,中国的公关行业才可能让每一个从业人员找到精神的归属,中国的公关行业成为一个被人尊敬的行业,才能拥有光明可见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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