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更有力度?
----要真正让普通的企业职工得到实惠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实施对普通的职工而言是一个好消息,体现了国家对普通职工的关心,使普通职工,尤其是企业职工带薪休假的梦想终于能够实现,但是条例毕竟太简单,对公务员和效益好的企业没有问题,但是对于效益不好,不想增加生产成本的企业,有许多东西规定的并不明确,在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漏洞难以弥补,使职工的权益并不能够得到完全的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两点需要明确:
一是职工工作年限如何计算,条例中第三条规定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龄如何计算,是在本企业(本单位)的累计还是参加工作的累计,因为现在企业职工的流动性非常大,经常更换工作单位,许多普通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五年的很少,尤其是一般服务业中的员工,经常变换工作单位,另外就是农民工,他们的累积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这个问题说不清楚,许多人是享受不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给职工的好处,这个条例只是解决了一些公务员和行业固定工的待遇福利问题,对许多普通的企业员工(尤其是一些乡镇民营企业的员工)和进城的农民工根本没有实际的意义。
二是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休假的条件规定很细了,但是休假期间的工资计算并没有说明,日工资是多少,这个问题对企业而言有许多文章可做,对于施行月薪的职工条例执行没有太多的问题,但是对于实施日工资的员工,就存在休假的实际意义问题,目前许多企业都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是绩效挂钩的工资,基本薪金水平很低,工资的主要构成是活工资部分(奖励薪金),基本薪金多数企业(尤其是一些不规范的企业)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线制定,职工休假的工资支付标准如果按照基本薪金支付是很低的,实际上,现在许多企业因为工作不饱和时,给职工放假也是支付的基本薪金。就是企业工作需要不放假(职工一般不会和企业要求对抗),支付三倍工资也是按照基本薪金支付,而且企业还可以减少年终奖励(或者一些其它奖励来弥补工资成本的上升),所以,对一些企业的职工而言并没有因为条例的执行而得到真正的实惠(当然对职工还是有益处的,至少多法规上确定了不休年假的补偿标准)。
所以,条例公布以后,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还需要对一些不明确的内容加以严格规定,依靠企业主动自觉执行是不现实的,对企业而言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在不违犯法律的前提下)永远是不变的追求,尤其是对实行日工资的标准的企业,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对日工资的标准加以明确规定,使职工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也不能造成行业之间补偿差异过大。
另外更为关键是企业是否真正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如果有的企业可以不严格执行而受不到处罚,其它企业必然效仿。以目前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力度,对违犯《劳动法》的事情都不能很好的解决,下一步对《条例》的监察力度将成为普通职工能否真正受益的关键。众所周知,一些企业之所以肆无忌惮地侵犯员工权利,原因之一是他们的违法成本太低——即便侵犯了也大都不了了之,罕有监察部门找上门来“算账”。显然,带薪年休假无论多么美妙,如果没有硬性的约束机制,没有监察部门的动态跟踪和严阵以待,违法企业就会安之若素,甚至继续伤害员工利益。当前我国的劳动力严重富余,而就业岗位又过于缺乏,僧多粥少,一些企业自然挑肥拣瘦、作威作福。另外就一些地方(尤其是基层政府)出于政绩崇拜,对企业尤其是外企格外“关照”,要让劳动者腰板挺起来,就需要让企业回归本质,地方政府就不应赋予其特权。要让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到实处,不仅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同时更需要政府部门的重拳出击,需要有强大的社会力量为普通企业的工人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