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1日,孕妇李丽云因丈夫肖志军拒签手术致与孩子双亡事件,法院认为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没因果关系,故不构成侵权,考虑到实际情况,判决医院补偿死者家属10万元。而李丽云父母依然不服并上诉。2010年4月,北京市二中院终维持原判。然而,昨天媒体又曝光了一病危的孕妇在清醒状态下坚决拒绝手术的典型案例。
根据《广州日报》报道的《孕妇病危拒绝手术医院强行剖宫救命》,2010年12月3日上午6时许,一名出现胎盘早剥的29岁临产孕妇被转送进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如果不进行手术,不仅孩子必死无疑,母亲也会因子宫不收缩,导致大出血,必须切子宫,并会导致死亡”。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孕妇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孕妇神志清醒,没有她的签字,院方进行手术行为涉嫌违法。然而,医院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在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决定行使医生处置权,还是强行为其进行剖宫手术。当天傍晚,孩子死于肺出血引发的呼吸衰竭,产妇则因失血过多,出现心衰症状。从报道看,事后医患之间没有发生冲突。
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其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侵权责任法》的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从媒体对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报道中,可以看到医护人员的困惑、谨慎与无奈。从另一角度看,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等如何界定、谁来界定非常重要。这应该不是个案,还有很多类似的情况发生在全国大小医院中,只是没被报道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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