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野象谷者,名辄勾人,意趣无穷。
至普洱(旧名思茅)之次日,正元十三日,晓色初分,即赴斯谷。道旁碣石镌曰:“野物频出,慎之戒之”。道左见象粪磊磊,道右有筠篁数丛,为象所践,枝柯委地。
游者皆敛息凝神,环而望之。彼等观园象已久,咸欲于溟濛雨林中,亲睹野象之迹。心期殷殷,杂以幽秘,行则四顾,目不稍怠。
吾常导旅至此,见野象群之率,盖……”导游言及此,微顿,若藏机锋。
团友亟问:“其率几何?速言之!”
答曰:“约九五之数。”
众皆惊呼:“竟若是之高耶?”
导游徐正之:“吾谓九五之数,不得见也。”
众闻之,皆嗒然若失,如球之泄氣。
初之弦张,俄而稍弛;步履之偪,亦复自然。
谷中象群凡五十许,三百余头。计之,约四日有半,辄有一群出没于谷道之侧,徐行澡戏,悠哉自适。然象之出,多在暮夜晨晓,非旦日也。
导游复曰:“今日诸君必见象!”
稚子亟问:“诚然乎?”
曰:“谷末有象戏,其趣更胜野象也。”
虽见野象之望渺然,游者犹瞩道侧动静,逮至林中驿舍,方知今日无望矣。驿舍之侧,有树屋数间,专为观象而建,内设红外夜视之镜,可察夜出之象。惜乎见象之率甚微,屋价又昂,日三百钱,居复多不便,故屋皆闲置,徒为林中之景耳。
日将中,至象戏之场。象果通人性,能与游者相狎,众皆畅然,大快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