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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报复性强奸杀害2人,自首悔罪该不该成免死牌?

(2011-07-03 08:40:59)
标签:

李昌奎

云南省

宋体

王家飞

自首情节

杂谈

中国网先锋中国讯  2009年5月16,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7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3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网络小丑星短评:

 

一审法院之所以判处其死刑,其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家属王廷礼、陈礼金经济损失3万元。

 

李昌奎是在和王家飞两家有矛盾的情况下,去找王家飞报复的,在报复过程中采用了暴力,并实施了强奸,强奸后对其进行了杀害,杀害完王家飞后还觉得不过瘾,又顺手摔死了王家飞三岁的弟弟。杀人后仍余怒未消,于是又用绳子将两个人的脖子绑在了一起,这才从容地逃离了现场。四天后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自首。从李昌奎的犯罪经历来看,一审法院的判断有理有据,特别恰当。

 

然而,这到恰当的判决却被二审法院否决了。理由是“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有自首情节可以轻判还勉强能说得过去,但认罪、悔罪态度好成减刑的理由显然值得商榷,药家鑫不也是认罪态度好吗?不也是被执行死刑了吗?从犯罪过程来看,李昌奎的犯罪性质被药家鑫还要恶劣。药家鑫勉勉强强还可以说成“激情杀人”,而王昌奎纯粹是报复性杀人。药家鑫杀了只有一人,而李昌奎杀了二人,并且连三岁的小孩子都不放过。既然药家鑫已经被执行了死刑,而李昌奎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同样一部法律,在我国可以因人而异,也可以因地方面异!这也是我国法律界面临的一项难题!

 

死刑如果要废就彻底废了,如果要继续执行下去就定一个标准,特别是贪污受贿案一定要有标准,不要你贪了二亿元因认罪态度好就判死缓,他贪了二千万因情节严重就被执行死刑,难道贪污也有好与坏?

 

至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这一条则有点嫌贫爱富之嫌。象此类恶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天经地义,也不应该成为减刑的理由。且本案一审只是判李昌奎赔偿了王家三万元,三万元就能换条命,搁谁谁都会积极的。(吕梁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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