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问责,不能只由上级说了算!
(2009-07-13 08: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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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党政领导干部责令辞职问责制杂谈 |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等七种情形进行问责。
文件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将问责制提到了另一个高度。也体现了党和政府有责必咎的信心和决心,这必然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利于预防腐败,也有利于治庸。问责制的全面推行必将在反腐治庸中起到重大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本次问责机制试行稿着重点在领导干部内部,还没有完全将人民群众的监督纳入到体系中,这必然会影响问责机制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如文件中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试问还有什么特殊的吗?这特殊是不是指跟上级有特殊关系的?特殊必然会引起潜规则,因此本人觉得这一条应该将“一般”取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复职,复职要征求上一级党委的意见。与其征求上面的意见还不如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全面调查研究当然更好。
当然了,这只是一个暂行稿,将会在执行的过程中继续修改,继续完善的。(网络小丑星)
文件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将问责制提到了另一个高度。也体现了党和政府有责必咎的信心和决心,这必然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利于预防腐败,也有利于治庸。问责制的全面推行必将在反腐治庸中起到重大的作用。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本次问责机制试行稿着重点在领导干部内部,还没有完全将人民群众的监督纳入到体系中,这必然会影响问责机制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如文件中的“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试问还有什么特殊的吗?这特殊是不是指跟上级有特殊关系的?特殊必然会引起潜规则,因此本人觉得这一条应该将“一般”取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复职,复职要征求上一级党委的意见。与其征求上面的意见还不如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能全面调查研究当然更好。
当然了,这只是一个暂行稿,将会在执行的过程中继续修改,继续完善的。(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