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举报领导,骂了“败类”就构成诽谤罪?
(2009-04-22 08: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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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诽谤罪败类丑人邓永固蓬溪县杂谈 |
引文:
四川在线: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 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法庭经过调查、质证、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在法庭上,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说,2007年6月6日,邓永固在其博客中,发布了一篇名为《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的帖子,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并将4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在网络上公布,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邓永固故意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声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应以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论:
公诉书上说“在没有任何组织对何某、朱某、曾某、张某等4位领导干部作出违法违纪结论的情况下,邓永固称4人是‘败类’”,在社会上造极权坏的影响,试问,如果组织认定了还算举报吗?举报就是将自己违法乱纪的行为反映给上级机关或者公示于众。这样做有什么不妥吗?
所谓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试问当邓永固网上发帖举报《铁证举报遂宁×××的腐败》后,检查机关介入调查了吗?如果调查,调查结果又在哪里呢?既然没有,怎么能认定其“散布的是虚构的事实”呢?难道仅凭‘败类’二字?如果这些领导干部行得直走得正,老百姓骂一声“败类”就成“败类”了。如果连这样一点承受力都没有,斤斤计较于这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还能关注民生,关心百姓吗?
诚然,邓永固的言行有点偏激,但不至于被逮起来,更不至于被起诉。如果日常生活中,我们听到几句难听的话就起诉到法院,那法院的大部分时间就都耗在这些无关大局的锁事上,那我们的法院还有别的精力去顾及一些大案要案吗?还能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吗?
近年来,有关发贴引发的案件屡有发生,前几天有报道说,河南有个叫王帅的人因为网上发帖,被河南灵宝市警方跨省抓捕,刑事拘留8天。后又认定为错抓,王帅因此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还有一个名叫吴保全的内蒙古男子,同样是因为发贴两度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第一次被刑拘10天,第二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后吴不服,上诉,改判两年。
丑人认为,虽然说这些人的言行有点不妥,甚至有点过激,但如此兴师动众的动抓捕,去刑拘,很显然有点太过了。真希望这些地方的警方在处理此类事情上慎重考虑一下,以错抓错判,在老百姓中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丑人也劝那些发帖者,希望以此为鉴,如果你拿不出事实证据来,最好不要在网上发贴,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网络小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