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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的自愿者原单位是否应无条件支付加班费

(2008-06-05 08: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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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在中国行

法律

自愿者

加班费

丑人

劳动纪律

汶川

杂谈

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全国各族人民纷纷申出了援助之手,除捐款捐物之外,当自愿者成了许多人的梦想,但由于工作关系或者其它原因,好多人都未能成行,留下遗憾。

但一些自愿者没有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毅然决然的奔赴灾区,去实现自己的梦想,导致发生了自愿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事件,这两日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福州日报消息,519日,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池先生留书公司并远赴四川。10日后,当他从灾区回到原单位时,被告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被视为自动离职。在结算工资时, 池先生发现公司拖欠了他2笔加班费。

另据重庆晚报消息,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重庆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娄继英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一直没得到领导批准。519日,她毅然与另外3名得到批准的同事及其他志愿者奔赴四川什邡灾区。进行了三天的救助工作。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知,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看到报道后,有朋友认为,用人单位做的对,甚至有人使用过激的语言来评论娄医生的行为“不能因为说是去灾区,就可以无视劳动纪律。认为灾区病人大于其他病人,是彻头彻尾的虚伪和媚俗!此人自恃去灾区就旷工,医院有权处理。”

然而丑人总觉得这两家用人单位的做法太有点过分。国难当头,有良知的中国公民都心急如焚,恨不得立赴灾区,帮助灾区人民渡过难关。用人单位应当为有这样的志愿者而感到骄傲和自豪。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事先得到领导批准,但因情况紧急,如果通过正常打报告,等批文的手续,恐怕要等到猴年马月,在这种情况下志愿者是采取这种方式到灾区去,冒着生命危险前来救灾,丑人认为这种精神值得肯定。

可这两位同胞回去却被单位找了个合法的理由被辞退,丢掉了饭碗。实在让人心寒。

因此,丑人希望在《劳动法》或相关法律法规上应增加一条:当国家和民族危难之时,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员工的申请,并且在自愿者服务其间,由原单位补发加班工资。这样以后企业在处理娄女士、池先生时,就不至于只顾个体利益,而忽视民族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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