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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为什么没有犯聚众淫乱罪

(2010-04-14 15:44:18)
标签:

文强

控罪

聚众淫乱

法律

平等

杂谈

分类: 夜话南山

    

http://photocdn.sohu.com/20100208/Img270118157.jpg

     来自各大网站的最新消息,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涉黑案”已于今天上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文强等一干人犯将于今下午接受公开宣判。这个消息大快人心。从文强去年8月先被“双规”随后逮捕至今,已经历了半年多时间。经过这么长时间“发酵”和今年2月3日那次庭审,人们对这个来自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高官的罪恶已经有所了解,显然此人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恶魔。我注意到,由中新网重庆4月14日电所发稿件中,对文强受控罪名依然和上次审判一样,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等四项罪名。对此我颇觉得遗憾且存有一点异议,因为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文强的更多罪行被揭露出来,来自今天早晨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的报导中便有这样一段,“女大学生王某向专案组供述,自己向文强卖淫获利近10万元,还从2008年至2009年7月先后10次为文强提供11名女大学生性交易,为此获利数万元。而且文强常同时与两至三名女大学生发生关系。”请注意“同时与两至三名女大学生发生关系”这一句,我相信经“中国青年报”披露的这一情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应该是掌握的。根据这一情节,我认为文强完全够得上另一项罪名,那就是最近由“南京换妻案”引出的“聚众淫乱罪”。对于这个为人们较陌生的罪名,我作为一个维护和尊重法律的普通老百姓不妨替政府做一点普法宣传。通过百度搜索到的信息是这样的: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见《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
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比对本案,文强犯有“聚众淫乱罪”以我看是不存在问题的。也许有人会说,就对文强现有的四项指控来看,如果落实了,文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一个法律规定量刑在五年以下的“聚众淫乱罪”对本案及文强的定罪意义不大。我完全不能同意这样的观点,即便文强判的是死罪,(在我编发此文时仍不知道对文强的最后判决),搞清楚他到底犯了哪些罪依然非常必要。这涉及到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是以人定案一个是以罪定案,关系到法治的公平和公正,是两回事。这样做的意义至少有两点: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犯了什么法就应该领受什么罪;二,可以籍此加深人们对“聚众淫乱罪”的认识,进一步起到警醒作用。所以我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文强的四项控罪之外理应加上第五项控罪——“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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