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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亵渎京剧!

(2007-07-01 11:30:37)
标签:

京剧

裸体

亵渎

   传统戏剧是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是圣洁的,不容以之名行宣扬淫秽之实.在戏剧艺术中,没有搂搂抱抱,更没有什麽裸体.传统文艺中,连东北二人转中一点庸俗的动作都不能被媒体容忍,难道能容忍这样这种行为吗?!下面将搜狐网上的文章转录于下,供网友参考.这是艺术,还是亵渎传统戏剧?!
 
   近日网络出现裸体京剧剧照,被指亵渎艺术,借京剧之名,行“色情”之实。在这些照片中,作者刘铮将京剧借鉴为表现手法和形式,作为其作品的载体。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90186.jpg    这些摄影作品,在国外很受欢迎。并不是因为外国人喜欢京剧,而是他们喜欢作者的这种表现手法及其作品表现出来的艺术美感。艺术有很多元素,有的艺术,多数人可接受,而有的则是小众艺术。  公众对裸体的公共道德标准、艺术界限也有不同的宽容尺度。  1927年,鲁迅在《而已集·小杂感》一文中感叹:“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90d03.jpg 

    1988年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8f6dd.jpg   从法律角度来看,摄影师刘铮的这些摄影作品不仅没有侵犯他人之合法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反而享有著作权。作为艺术,能否为大众所接受,是摄影师无法左右的。但摄影师本人的著作权和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些网络或博客发表对摄影师刘铮本人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的言论,是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反道,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然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要求自由发表言论者“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如果是出于恶意,利用他人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对他人作品的原有主题或者原意进行歪曲,这样的言论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限制和法律的追究。

    色情乎?艺术乎?——法律说了算
标签: 色情  艺术  京剧  作品  名誉权 
    近日网络出现裸体京剧剧照,被指亵渎艺术,借京剧之名,行“色情”之实。在这些照片中,作者刘铮将京剧借鉴为表现手法和形式,作为其作品的载体。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90186.jpg    这些摄影作品,在国外很受欢迎。并不是因为外国人喜欢京剧,而是他们喜欢作者的这种表现手法及其作品表现出来的艺术美感。艺术有很多元素,有的艺术,多数人可接受,而有的则是小众艺术。  公众对裸体的公共道德标准、艺术界限也有不同的宽容尺度。  1927年,鲁迅在《而已集·小杂感》一文中感叹:“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90d03.jpg 

    1988年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8f6dd.jpg   从法律角度来看,摄影师刘铮的这些摄影作品不仅没有侵犯他人之合法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反而享有著作权。作为艺术,能否为大众所接受,是摄影师无法左右的。但摄影师本人的著作权和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些网络或博客发表对摄影师刘铮本人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的言论,是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反道,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然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要求自由发表言论者“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如果是出于恶意,利用他人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对他人作品的原有主题或者原意进行歪曲,这样的言论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限制和法律的追究。

,被指亵渎艺术,借京剧之名,行“色情”之实。在这些照片中,作者刘铮将京剧借鉴为表现手法和形式,作为其作品的载体。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90186.jpg    这些摄影作品,在国外很受欢迎。并不是因为外国人喜欢京剧,而是他们喜欢作者的这种表现手法及其作品表现出来的艺术美感。艺术有很多元素,有的艺术,多数人可接受,而有的则是小众艺术。  公众对裸体的公共道德标准、艺术界限也有不同的宽容尺度。  1927年,鲁迅在《而已集·小杂感》一文中感叹:“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90d03.jpg 

    1988年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http://116.img.pp.sohu.com/images/blog/2007/6/23/11/1/113ef58f6dd.jpg   从法律角度来看,摄影师刘铮的这些摄影作品不仅没有侵犯他人之合法权利,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反而享有著作权。作为艺术,能否为大众所接受,是摄影师无法左右的。但摄影师本人的著作权和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些网络或博客发表对摄影师刘铮本人带有明显的人身攻击的言论,是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反道,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在行使时必然受到“某些限制”,这些限制要求自由发表言论者“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如果是出于恶意,利用他人作品的特定表达形式,对他人作品的原有主题或者原意进行歪曲,这样的言论自由理所当然要受到限制和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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