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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市场化改革 |
分类: 宏观经济 |
十三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今年8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实施,这是中国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
中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政府代表所谓全民利益垄断权力、垄断资源、垄断产业、垄断价格,是典型的政企合一的垄断经济。
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这种垄断权力与垄断经济的体制受到了挑战。垄断的核心要义是排斥竞争,破坏公平正义的市场法则。所以垄断必然排斥民主,保护落后。因此,打破垄断成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当务之急。
这次《反垄断法》千呼万唤始出来,符合民意,健全法制,顺应了全国市场化改革的大潮。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
我国《反垄断法》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挑战行政垄断这一核心问题。
垄断产业的背后都有行政垄断的庇护,这是问题的要害。这次《反垄断法》直指这一要害问题,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专设一章,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由此可有效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商勾结的强买强卖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二是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问题。
针对经营者集中问题,《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由此能有效地监控由企业兼并重组活动中派生的新垄断行为。
三是外资并购依规审查。
对于外资并购中可能产生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31条正式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由此可规避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因并购而产生新的垄断。
总之,《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等,建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奠定了基础。
但是,新《反垄断法》出台还有一点遗憾,就是对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没有大的突破。《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以此看来,《反垄断法》主要是针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实国企垄断是重灾区,打破垄断今后要多从国企做起,国企豁免矛盾重重!国人呼唤着实施细则的尽快配套和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