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前文、宪法第9条、第13条、第17条、第29条第1项,第3项,国会,对于本诉讼细菌战那样违法战争行为造成伤害的个人,具有进行关于损害赔偿或者补偿的立法的义务。
1949年12月到现今为止,相关的国会质疑有298件,日本政府很早就了解到有关731部队的活动的证言,细菌战在国会中也是周知的事实。
但是,原判决驳回了对于被上诉人的立法不作为的损害赔偿请求。这是违反日本国宪法前文第9条,第13条,第17条,宪法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29条第1项,第3项,第98条第2项,第99条的违宪的判断。
由于被上诉人的隐蔽行为,上诉人 ①现在仍然受细菌战灾难发生时留下的挣扎于生死间的噩梦般记忆的折磨,因之遭受着严重精神伤害;②细菌战的受害者被周围的人认为是灾厄的来源而嫌弃,现在还留有名誉伤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③至今仍然在鼠疫可能再度流行的恐惧中生活,遭受精神上的损害,由于被上诉人在细菌战时投放鼠疫菌。上诉人在二审中,对于以上由于被上诉人的隐蔽行为造成上诉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不法行为作出主张,但是原判决对此主张完全没有涉及。
把海牙条约第3条的制定经过,制定目的、根据交战法规文脉作出的意思解释、内容准备、事后的实施,综合起来推断理解,可以得出该法规认可上诉人和受害者提出的赔偿请求的解释。不论行为当时的资格如何,军队成员所作出的任何违反陆战法规的行为,都该当军队成员所属国家对受害者个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这是遵照国际法上的解释规则得出的结论。
国际惯例和国际人道法也认可受害者个人赔偿请求的权利。
包括宪法第98条第2项,海牙陆战条约、国际惯例、国际人道法都对以上认可。
但是,原判决否决了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这是违反日本国宪法第98条第2项的违宪的判断。
根据常理,个受害者个人的赔偿请求可以得到认可。但是,
原判决裁决常理法不适用。这违反宪法第76条第3项。
作为受害者的上诉人都已高龄,必须尽快对受害者进行救济,实现正义。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