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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之鉴:反垄断更要竞争创新

(2008-07-28 0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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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微软

office

中国软件

前车之鉴

it

前车之鉴:反垄断更要竞争创新

 

81《中国反垄断法》将正式出台并实施,对此,究竟谁会成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近日成为了某些媒体和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甚至有的直接提议将微软作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其理由无非是微软在中国PC领域的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市场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市场地位,利用不公平的价格的垄断攫取了高额的利润,遏制和阻碍了国产应用软件厂商(主要是相关Office软件厂商)的创新发展,助长了中国盗版软件的生存,破坏了中国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在看了近期媒体和某些业内人士的观点后,有些确实不敢苟同,所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业内人士商榷。

 

首先就微软在中国PC市场中操作系统和Office市场的优势地位是否就构成垄断,或者确切地说是否应该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被告,关键不在于是否占有优势的市场地位,而是看微软是怎样取得这样的优势市场地位的。这应该是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存在真正垄断(反垄断法制裁的对象)标准。至于微软究竟是靠什么取得了今天的市场优势地位,其实当年影响了整个IT产业的微软在美国的垄断官司已经给出了答案。最终的结果是微软没有像预期的被拆分,相反,通过微软的垄断官司,美国司法部承认了微软的优势市场地位是通过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而获得的,如果Windows软件多年没有创新的话,可能早就被市场淘汰了。再次,微软虽然对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拥有绝对垄断权,但并没有利用这一垄断优势无理地抬高价格,其网络浏览器IE开始时还是免费赠送的。这也使得美国的反垄断法从此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重点转向促进创新。所以直到今天,如果我们的业内人士还在争论微软究竟是靠创新还是靠不正当的竞争而获得今天的市场地位,真的没有任何的意义。在新经济时代,微软是创新的代表已经是公认的事实。

 

其次有业内人士认为,微软的WindowsOffice通过捆绑的形式,致使在中国市场的价格要高于其国际市场的定价,存在价格的歧视,并以国外某些经销商销售的Windows系统仅仅为60美元为例以此证明。但笔者在看完后,首先疑惑的是,此证明中并未明确指出究竟是哪些经销商在卖?究竟是什么版本的Windows(不同的Windows,不同的版本自然价格是有差异的)?这同时让笔者想起了当年在中国Office市场一家独大(占有了近70%Office市场)的金山WPS。据称当时WPS的批发价都在2200元(定价在今天来说也应该是很高的),年销售3万多套,销售额超过6600万(价格很高,却很畅销),那么为何走向没落了?是因为金山的战略失误(没有意识到应用从DosWindows平台的转移和互操作的重要意义),从而给了微软以机会。更关键的是,金山之后的产品在创新上的乏力,让金山与微软的差距越来越大,最终让市场和用户选择了微软的Office。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价格并不是造成市场优势的必要结果,只要产品能够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求,价格再高,也会有市场,反之,如果产品不是市场和用户所需,再便宜也不会有竞争力的。由此可见,竞争、创新和市场才是最后的决定力量。况且从微软的发展战略看,90年代中期,微软凭它在电脑操作系统市场占有的支配地位,完全可以为它的产品索取更高的价格,放任其市场占有率逐步下降,先把短期利润最大化,也可以调低价格,在以后的岁月维持甚至逐步扩大其市场份额。所有证据表明,微软采取的是后一种策略,而且直到目前,消费者还在从它的低价策略里得到实惠。

 

这里,笔者更加困惑的是,我们有的业内人士(有的本身就是Office软件的业者),希望微软把Office的价格降到什么程度才合理呢?其实大家都明白,如果微软把价格降到和我们自己的Office厂商一个价位段的时候,后果会是什么?我们唯一可以炫耀的价格优势将不复存在,那时,中国的Office厂商的命运会是什么?想来业内人士比笔者要清楚得多。不过到时候,可能我们又要以微软低价为由来控告微软垄断了。所以笔者不明的是,指责微软的软件在中国定价过高是想要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呢(或者是自己的发展),还是要将自己置于死地,或者是为了其他的目的?看来我们的业内人士自己都没有想清楚。当然。这里面我们的业内人士还陷入了一个很难自圆其说的误区,为何微软软件的价格高,我们自己的软件要便宜得多(据说只是微软的几分之一),用户依然要选择微软的产品呢?笔者不知道如何理解这种现象,也许只有一条可以解释,那就是我们的产品在创新和功能上不能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求,责任在谁呢?如果我们的产品在创新和功能上可以与微软比肩,价格又便宜很多,笔者不相信用户会弃我们自己物美价廉的产品不用,而非要选择微软的产品,这是常识不是吗!

 

也许到这里,有人又会说,因为不装微软的Office,微软就不让装Windows,这就是垄断的一种表现。笔者在此认为这应该是好事啊,我们正好可以让用户去装我们自己的Linux呀,反之,我们可以让用户装我们国产的Office呀,或者索性全部用我们自己的Linux+国产的Office,这应该是我们的机会才对啊。用户既然有多种的选择,为何还要偏偏选择微软的操作系统和Office呢?看来也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我们的产品确实不如人家微软。其实谁都明白,要想与微软抗衡的话,我们缺乏的是与之抗衡的产品,而不是别的什么。

 

其实在当年美国的微软反垄断案中,法院就已经认定,市面上只有一个操作系统有利于统一标准,节约资源。如果有多个操作系统共存反倒会使顾客与应用程序开发商无所适从。因此,将已有平台打破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为了防止微软利用其垄断平台的地位威胁其它软件开发商,正确的方法应当是迫使微软公平地向各软件开发商提供应用程序接口(AIDI),使得各种软件开发商开发的软件都可以在windows上使用。由此可见,统一的Windows平台对于市场、用户和相关软件开发商是大有裨益的,加之今日的微软已经发布了其重要的互操作战略,这使得用户在统一Windows平台上应用的选则会更加广泛。

 

第三就是我们的业内人士认为,微软在中国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并且将其与中国的所谓的制造罐头、衣服和鞋子的企业的利润相比。在这里,笔者想说的是,一类是“制造”,一类是“智造”,二者有可比性吗?难道我们的软件从业者,希望自己智力创造的软件产品的利润和上述的制造业一样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这就是为何我们国家和我们的企业在大力提倡“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型,只有这样我们的中国才会有希望。如果按照业内人士的观点,那笔者就很容易理解为何我们中国的软件产业不能发展起来的真正原因,是我们首先自己不肯定和不尊重自己的智力劳动和成果,是我们不尊重我们软件从业人员的价值,是我们看低了我们自己。既然是这样,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我们自己。话又说回来,追逐利润是每个商业企业的最终目的,这点相信没有任何一家商业企业会推出异议。但笔者更关注的是,当一个企业凭借自己的创新而获取利益,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又为一个产业中的其他企业创造同样机会。据IDC的统计,在中国,2007年总的软件相关从业人数预计会超过所有430IT从业人数的18%。微软相关从业人数达到整个IT37%2007年,微软及其合作伙伴所组成的生态系统预计将创造超过154亿美元(约合1233亿人民币)。微软生态系统中的企业或为微软的产品提供服务,或其创造的产品基于微软的平台运行,或与微软产品协同工作。这就意味着,微软在中国市场上每创造1元人民币收入,本国其他相关企业整体收入就将达到16.89元。这些收入主要来自于OEM厂商销售运行微软软件的硬件产品、基于微软平台运行的软件包(包括微软软件包)以及提供支持微软相关软件的服务。部分硬件收入、许多软件收入和绝大部分服务收入归于本地企业。这些生态系统方面的收入将刺激未来在中国的投资。同样,IDC预计,2008年投资会超过28亿美元 (约合223.5亿人民币)。这些投资将会集中在基础设施、人力、市场和业务发展上。面对种种事实,笔者想问的是,我们在无端指责微软垄断的同时,为何我们自己的中国软件厂商不能当此重任(是中国软件业者的耻辱)?这就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价值。难道这样的企业不应该获取利润吗?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国内同行的深刻反思吗?

 

第四就是所谓微软软件的高价格(用户买不起,只能用盗版)助长了中国盗版软件的观点。笔者认为,按照此观点的话,只要微软的软件不降到和盗版同等价位(据笔者了解一张软件盗版盘的价格在2元人民币左右)的话,恐怕盗版是不可能彻底根除的。尽管目前中国软件的盗版率已经大幅下降,按照中国自己比较权威的互联网实验室的中国软件盗版调查报告显示,按市值折算,中国软件产业的盗版率为20%,软件产品的盗版率为31%,计算机软件的盗版率为41%。由此可以看出,中国软件的盗版率仍不算低,这之中究竟有多少是盗版微软的软件不得而知,但估计比率不会太小。这除了说明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仍有待加强外,与微软软件的所谓高价格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应该成为我们可以盗版的理由。因为任何软件厂商(例如操作系统和Office软件厂商)都不可能把价格做到和盗版的价格一样,这又是常识。也许这里有人会说,可以用我们自己的Linux操作系统啊,还是免费的。没错,但由此而来的疑问是,为何用户宁可花钱选择盗版(质量和服务没有保证,尽管是2元,但也是要付费的)的微软的WindowsOffice,也不愿意选择安装免费的Linux呢?甚至出现过PC厂商已经预装了Linux,但用户仍然会让厂商卸掉Linux而装上盗版的Windows呢?笔者认为,恰恰是因为我们自己没有可以满足市场和用户的软件产品导致了盗版(主要是盗版微软的软件产品)的横行。

 

另外,笔者需要提醒的是,盗版让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已经显现出来。例如近日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罪案取得进展,被告人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姜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4万余元;两被告人违法所得29万余元全部退还微软公司。这一事件应该足以引起我们的警觉。

 

上述仅仅是笔者对于近期有关微软是否应是中国反垄断法第一被告的一些观点的质疑。其实就反垄断法来说,笔者认为,美国所走过的道路值得我们相关的部门认真研究。从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中,法院仅因为该公司控制了美国铝铸市场的90%就判决其违反了谢尔曼法,到上个世纪 80 年代,有史以来最大的企业AT&T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下,一分为八,美国的反垄断法也走过弯路(例如对于AT&T的分拆,使得美国逐渐丧失了世界通信业领先的地位)。而到在微软一案中,该公司在操作系统市场上95%和浏览器市场上60%以上的市场份额都没有成为法院当然认定“垄断力”的依据,这证明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开始将反垄断的重心转向了知识经济时代下对于创新的保护和鼓励。

 

而从反垄断法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的原则看,在于创造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对所有的竞争者都是有利的,客观上起到保护竞争者的目的,但如果单纯以保护某个或某些竞争者为目的则会破坏整个竞争环境,两者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应严格贯彻保护竞争本身而不是保护个别竞争者的原则,对于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提出的所谓不公平竞争的抗议,政府应该持特别谨慎的态度。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应予以强化的观念。对此,业内专家也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自由竞争的格局而非竞争者。实际上,“垄断”是一个中性词,企业进行规模经营是完全正当的,“垄断行为”才是我们抵制的对象。制定反垄断法,不是为了干预而干预。由此笔者认为,在我们中国的反垄断法即将实施之际,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这时候前车之鉴可以我们少走弯路,让我们中国自己的反垄断法更加客观、公正、有效,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产业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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