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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2007年8月對博通而言,可說是喜事連連。一來,連年爭訴的侵權爭議,終於有了較明確的結果,二來,從通訊晶片擴大進軍手機晶片的努力,也受到全球手機一哥諾基亞(Nokia)的青睞,選上博通為諾基亞提供應用在EDGE網路的手機基頻處理器,這對於博通在手機晶片市場的能見度,大有加分效果。
相反地,競爭對手高通就沒有這麼好運了。多年來坐收專利授權費一直是高通營收獲利的一大來源,不過,這次在3G手機相關技術的專利方面,卻讓高通栽了個大跟斗。法官從證據中耙梳出來,顯示高通在參與產業標準制定的同時,未曾披露有利於自己的專利技術,又在產業標準制定之後,聲言以該專利向別家業者收取專利授權金,否則將以侵權論。
一般而言,以H.264為例這類的產業標準制定團體,通常邀集業界各大廠工程師與會,在討論制訂未來業界標準的時候,也要求各廠工程師必須披露所有相關技術的專利權,避免在標準制訂之後,反而形成圖利特定業者,以標準之名,行綁架之實。
高通原先力陳在2003年5月該標準制訂前,並未參與該團體的討論進程,而標準制訂後恰與高通專利科技相同,實屬出於巧合,由此,高通仍堅稱必須向別家業者收取專利授權費。然而,在法官終於查獲高通原先隱匿的相關文件之後,在多達20萬封電子郵件及書面文件資料中,發現高通的確有參與該標準之制訂,在未向該團體揭露高通相關專利的情形下,造成了標準制訂之後,圖利高通之實。
鐵證如山,在辯無可辯的情況下,高通又更換法律顧問Batchelder,辯稱高通對於未能及時找出相關文件深感遺憾,並對於該廠代表相關證人不實的證詞,亦感到非常抱歉。高通更強力辯稱絕非蓄意誤導法庭或誤導產業標準制訂團體,為自己牟利。高通執行長則表示,對於這些錯誤很失望,更對於這類錯誤居然以此種方式發生,備感失望。
法官認為,如果這僅僅是意外的錯誤,又怎麼解釋這些案牘勞形的龐大相關通訊文件?如果並非蓄意圖謀,又怎麼解釋所有證人同聲一氣、聯合串供,提供不實之證詞?或許,真的有非常微小的可能性,高通這場官司真的是非故意為之;然而,相反地,只要有百分之一的可能性,便足以警惕業界,想要以綁架消費者或是相關供應商的企圖,終於有撥雲見日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