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教师申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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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教师申诉机制
教育教学工作的育人特性,决定了其成效既不容易量化,也是短时间内很难显现出来的,这给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从理论上说,把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来考核教师的绩效,是比较合理、比较全面的。但在操作的过程中需要定性考核的德、能两项,由于考核者所受教育、修养、个人素质的不同,难免会出现误差;而能够定量考核的勤、绩两项,也远不能“一量了之”,教师的出勤、学生的学业成绩固然能够用数字表现出来,但学生品行的进步,又怎么能量化?
可以说,无论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机制如何优化,都无法确保不会出现考核误差。因此,在考核结束后的一定时限内(比如一周、10天),学校应给予对考核结果不满意或认为不合理的人员申诉的机会和程序,让被考核者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是考核工作民主化的要求,也有利于不断完善考核方案,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准确性,这是值得学校管理者重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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