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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还是执行力问题
读了《杂文报》1977期发表的《当个贪官挺划算》一文,很有感触。说老实话,在现今的中国,对贪官的惩处太轻了,再加上贪污受贿被发现的几率不大,这就难怪贪官“前腐后继”了。
应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贪官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就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如此规定不可谓不严,可在实际的操作中,有几个贪官因为区区十万元就被拖出去枪毙的?我们见到的多是一些贪贿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主”换来的仅仅是几年、十几年徒刑,贪贿过了千万的,也能保全项上头颅,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俯拾即是,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贪污1304万元、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黄亦辉贪污1660万元、四川犍为县原县委书记田玉飞受贿1859万元并有133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都是过千万的大贪,一律是判个死缓,留下了“小命”。而更多发生在身边事实是,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主”,只是给一个缓刑两年或三年的处罚。惩处如此“温柔”,自然让贪官们感觉“挺划算”,他们敢于以身试法。同时,也助长了一些为官者铤而走险,疯狂敛财的器张气焰,导致腐败现象的蔓延。
因此,惩处贪官的关键还是执行力问题。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贪官该杀头就杀头,该没收财产就没收财产,让贪官觉得“不划算”,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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