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非业务因素干扰职称评定
在报刊上先后阅读到两则与教师职称评定有关的报道,其一:《北京青年报》披露说,北京市海淀区教委日前决定授予全区每一所普通中学“无烟校”称号,有的学校为了狠抓教职工吸烟问题,在本校制定的创建“无烟校”实施办法中规定,禁烟教育与教师职称评定、年终考核、福利待遇等挂钩,最严厉的处罚就是解聘。其二:《太原日报》报道说,山西省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有新规,实行新任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轮岗支教制度。并且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时,应有1至2年在农村中小学任教的经历。读了这两则报道,笔者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在某些地区教师职称评定中出现了严重的行政“泛化”,已经背离了职称评定的真正内涵了。
教师职称是一个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务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和教学业绩的集中体现,一个教师能不能评定职称,最重要的指标应该是这个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特别是课堂教学基本功和教育科研能力。换句话说,教师职称是与教师的业务水平息息相关的。一个教师工作负责任,水平高,能力强,教育教学效果好,且具备了职称评定的任职年限,就完全有资格参评,并有可能评上职称。如果把教育主管部门凡是涉及教师考评的项目都与教师职称挂钩,像上面两则报道中所说的教师职称与是否吸烟相联系,与是否下乡支教相联系,无疑会造成职称评审制度的混乱,影响职称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笔者并不否认教育主管部门对职称评定提出若干规定的良好动机,也不否认把抽不抽烟、支不支教之类要求列入职称评审的规定中,确实能够促进教师在这些方面的进步,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规定与职称评定的内涵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在实践中也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拿教师下乡支教来说,有的教师身体有病,不适合下乡支教,难道就永远不能晋升职称了,而那些已经评上职称的教师,是不是就不需要支教了?这显然是对部分教师的一种歧视政策,能让广大教师心服口服吗?其实,科学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当前教师职称承载的东西太多了,光是各种继续教育培训就够教师忙活的了,再加上是否担任班主任、是否评上优秀之类的硬性规定,职称已经“异化”得找不到自己的本来面目了。
职称就是职称,它主要是对教师业务水平的一种评定,与是否支教、是否吸烟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教师在能力、水平、业绩、资历等方面达不到相应的条件,即使参加过支教,也从不吸烟,仍然是没有资格参加职称评审的。只有明确了这一点,真正使职称评定反映教师的业务水平,才能促使教师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主动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充满活力地从事好本职工作。否则,损害的只能是教育事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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