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学生要慎重
最近,笔者所在地某中学发生学生打斗事件,校方按校规开除了三名学生。望着张贴在学校显眼处的处分学生布告,笔者心里很不是滋味。
开除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有一定作用,但冷静思考一下,开除学生不但有违学校教育的天职,也无法律上的依据。
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再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教师理所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伺候,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的推向社会,这无疑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
受教育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从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来看,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学生也没有任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除非未成年人入狱服刑,否则,学校不能开除其学籍。现在,有些学校因为学生打架、盗窃、作弊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就开除学生或者“劝其退学”、“勒令退学”,都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在全社会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中小学更应该成为普法、尊法、守法的主要阵地。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应认真审视所制定的校规校纪,把诸如开除学生等规定剔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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