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修复废品损失核算方法新探
不可修复废品是指在技术上已不可修复或者在技术上虽然可以修复,但所虚修复费用在经济上不核算的废品。在实务中若废品损失的数额较小,可不进行单独核算,以简化企业成本核算的工作量;若废品损失的数额较大,必须对废品损失进行单独核算,以控制其发生的数额,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当前各类成本会计教材中对废品损失核算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第三种方法,敬请同仁指正。
1.设“废品损失”科目和“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
该方法首先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从相关成本项目中转出,记入“废品损失”科目;其次将“废品损失”科目最终核算的废品净损失转回到“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转出废品生产成本时,
借:废品损失——某产品
贷:生产成本——某产品(直接材料)
——某产品(直接人工)
——某产品(制造费用)
转回废品净损失时,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废品损失)
贷:废品损失——某产品
2.不设“废品损失”科目和“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
该方法下,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依然保留在“生产成本”中,不可修复废品的可收回价值相应冲减相关成本项目。此方法虽然核算结果与第一种方法一致,但是由于合格品与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混在一起,因而从账上不能直观地反映不可修费废品的生产成本,不能对不可修复废品实施有效的控制。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将回收残料价值冲减直接材料成本项目,将负责人赔偿金冲减直接人工成本项目: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生产成本——某产品(直接材料)
——某产品(直接人工)
3.不设“废品损失”科目,设“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可以只设“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不设“废品损失”科目。这样既可以减少核算成本,又可以弥补第二种方法不能直接从账上反映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的弊端。具体做法如下:
将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从相关成本项目中转出,并以综合成本的方式记入“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不可修复废品的可回收价值(残料价值、赔偿金)冲减“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将废品生产成本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成本项目转出,记入“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
借:生产成本——某产品(废品损失)
贷:生产成本——某产品(直接材料)
——某产品(直接人工)
——某产品(制造费用)
将回收残料价值、责任人赔偿金冲减“生产成本——废品损失”科目:
借:原材料
其他应收款
贷:生产成本——某产品(废品损失)
辽宁海城 彭广林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9.5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