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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也是千古不变的定律,然而在宋代的某一个时期,一些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却侥幸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是为什么呢?看看下面几则故事吧。
在宋代每有灾难发生,皇帝总是颁布大赦来减少灾难带给百姓的痛苦,宋神宗熙宁年间,六年之内颁布了两次大赦令,虽然皇恩浩荡,但一些不法之徒却没有心怀感恩,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婺州有个叫卢助教的富人,靠着盘剥搜刮起家,佃户们平时都厌恶他,可是也拿他没有办法。一次,卢助教来到一佃户家里,不知什么原因,被父子四人捉住,投进一大的石臼内捣成肉泥。官府捉拿父子四人下狱,经过审讯,父子四人都认罪伏法,恰巧正遇朝廷大赦,父子四人均被释放,然而他们并不悔过,反而再次跑到卢助教家里侮辱嘲笑其家属说:“卢助教怎么不到庄子上收谷子了呢?”卢助教虽然是大户人家,即使告到官府,地方官也不敢对抗朝廷的特赦令。
州郡官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对犯人产生怀疑一般都会重新审理,并根据再审情况量刑定罪,这大概可以体现朝廷的法外开恩,但是如果不管什么样的犯人或不论罪恶轻重一律放纵,就会危害国家的法制。耿延年掌管江东刑狱时专门从事保全死刑犯性命的行为,他的用心本是善良的,然而江西南康有一妇女谋杀了自己的丈夫,证据确凿,社会反响极大,耿延年却一心为她开脱罪责,反而把负责此案的官员定罪下狱,致使真凶逍遥法外,耿延年的做法虽然出于保护弱者的善心,但却背离了法律。
洪迈任赣州郡守时,一名士兵逃出军营跑到外地,在树林里杀死一个当地村民,被害人的哥哥知道了这件事,但因为穷,害怕打官司要花钱,就焚烧了弟弟的尸体,事发后,那位士兵和被害人哥哥都被抓进监狱,因杀人时没有证据,又无法验尸,因此审理后将二人都作了发配充军处理。判决上报到郡守洪迈处,洪迈没有批示而是主张再次审理,结果重审还未结案,那个士兵就死在监狱里了。这个案子使洪迈想起了以前神宗皇帝亲自审理的一桩命案。
宋神宗元丰年间,安徽宣州有一个叫叶元的人,因为兄长奸污了自己的妻子而杀了兄长,又把兄长的儿子也杀害,并强迫父亲和嫂子立下契约,不向官方提起诉讼,然而街坊邻居知道后就向官方告发,受理案件的州官因同情叶元,向上请求免除他的罪过。审刑院启奏皇上打算免罪,神宗皇帝说:“有罪的人已经死了,所谓奸乱的事只是出于叶元之口,这不足以定罪,邻居很难知道内情,反正有罪的人已死,叶元也情有可原,可是他不该杀了哥哥再杀害无辜的侄子,还强迫自己的父亲嫂子,这就是违逆天理,败坏人伦,虽然出于对妻子的爱心,但也应该定死罪。”这个案子给洪迈指明了方向,他说,皇上日理万机,竟然对民间案件作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神宗真是一位明君啊。
宋神宗熙宁七年天遇大旱,皇帝又一次准备颁布大赦,这已经是一年内的第二次大赦,王安石建议说:“商汤时遇到大旱,汤王以六件事情没有办好而颁布了罪己诏,其中之一就是责问自己为政有无节制,现在如果一年之内三次大赦,那就是为政没有节制,况且这也不是消灭或减少灾害的办法。”神宗听从王安石劝谏,放弃了特赦打算。从以上故事可以看出,封建时代人情与法制并存,这对于社会制度的完善的确是一种弊端。(不敢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