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国家有奖励
文化部关于2010年至2011年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各艺术院团、艺术院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整合文化资源,加强对我艺术选手参加国际艺术比赛工作的科学管理和宏观指导,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参加国际艺术比赛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文外函[2009]1671号)基础上,对2010年至2011年期间奖励对象、奖励方式、申请程序等做出调整、完善和补充。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的比赛将以文化部公布的《2010-2011年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项目》为准,该目录由艺术专家对各类国际艺术比赛评级产生,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奖励对象仅为在比赛中获得奖项的参赛选手,团体项目获奖将根据《参加国际艺术比赛获奖奖励办法》的规定作为整体颁发一次性奖金;
三、凡比赛获奖者均可向文化部申请奖金。获奖者需填写由文化部制定的统一申请表格,提供获奖者个人简历、所参加比赛的章程、比赛获奖证书、护照及签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在比赛结束后45天内将上述材料报至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申请表格见附件1);
四、文化部将对获奖者的奖金申请和获奖证明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其所参加的比赛类别、获奖名次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五、文化部将定期表彰、奖励获奖选手,并视情为获奖选手举办“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专场演出暨颁奖典礼”,鼓励获奖选手参加文化部举办的其它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六、对于同一年度内获得多项国际比赛奖项的选手,文化部将根据《2010-2011年文化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项目》及《参加国际艺术比赛获奖奖励办法》,依奖金额度最高奖项,最多奖励两次,所有获奖项目均颁发荣誉证书;
七、根据我国有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见《办税人员实务手册》第五款、第一条);
八、根据相关财务规定,文化部将于获奖后次年的5月1日前将奖金和荣誉证书发至获奖选手;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与本通知相悖的规定内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最终解释权归文化部所有。
特此通知。
联系单位: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1210房间
邮政编码:100020
电
话:010-59881901,59881900
传
真:010-59881907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原文出处:http://www.chinaculture.org/cn/2010-04/13/content_3761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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