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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后诸葛”看警察平时佩枪

(2007-03-30 21:19:20)
分类: 警事风云


    由于个别警察滥用枪支引起了社会对警察的枪支广泛的关注,从而使得公安部门对于警察平时佩带枪支进行了严格的控制。但是,前段时期某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案件,犯罪分子抢劫一辆女司机驾驶的出租车时,警察及时赶到了现场,但由于警察没有佩枪,从而造成了女司机重伤以及两名警察负伤的惨剧。由此我想到的是:如果警察随身佩带了枪支,还会出现这样的惨剧吗?

公安部门之所以对枪支实行统一管理、禁止警察平时随身佩带枪支,主要的理由就是为了防止枪支的滥用。但什么是枪支的滥用呢?今天在某媒体上看到关于一个个案中,警察开枪是否合法问题的讨论。对于案件发生后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之后,讨论的结果为:警察开枪是合法的。虽然这次讨论的结果证明警察开枪是合法的;但对于这种以“事后诸葛”的方法讨论是否妥当呢?

固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同时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显然,依此规定赋予了人民警察在上述情况之下使用枪支的权力,应当理解为警察在“必须”的情况之下才允许使用武器。《条例》赋予了警察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使用枪支的权力;同时当然地包括了警察对于自身所处的环境及所面对的形势对是否符合条例规定进行独立判断的权力。

另外,警察开枪的目的在于紧急情况之下打击犯罪分子,以保护自身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事情发生之后,由于具备了对警察使用武器的目标是否是犯罪分子以及是否应当使用武器进行分析判断的条件,可以通过调查从而判断出警察当时开枪是否是应当的或者说是必须的,即以“事后诸葛”的方法去看待警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但是,在事情发生的时候,警察自身在判断是否应当使用枪支的时候,是否具备事后判断的条件呢?一般而言警察使用枪支的时候往往都是紧急情况,并且面对的有可能是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在此种情况之下,让警察去调查面对的是否是犯罪分子以及判断是否必须开枪往往是不现实的;此时,警察是否使用武器只能依据警察自身主观对于当时的环境的判断是否具有了必须使用武器的要件。同时《条例》之中已经赋予了警察在紧急状态下对于是否必须使用武器进行判断的权力。

写到这里,我想到了前几年美国白人警察枪杀黑人案之中,美国法官判白人警察无罪的案件。我想,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轰动的原因在于美国固有的种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白人警察开枪过多而引起了黑人的不满。我想,我要是警察,在追击持枪歹徒的时候,在精神高度紧急的情况之下,遇有人掏口袋时,我的第一个印象恐怕就是他在掏枪,如果我不将他击毙,他掏出枪来时我再开枪就来不及了。因此我认为抛开由于警察开枪次数过多而引起发了种族之间矛盾的话,美国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原因就在于不能按照事后调查的结论而追究警察的刑事责任。因为警察不可能象事后那样,可以有时间调查被害人是在掏钱包还是在掏枪。

综上,我认为对于警察在使用枪支的时候是否为合法的,不应当从事后调查的结论来探讨,而应当放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进行分析判断。但对于使用枪支之后无法回避的另一重要问题在于:如果警察使用枪支之后,造成了无辜的伤亡,如何面对无辜的伤亡者?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是完美的社会,都会为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付出代价,有时还会是残酷的代价。比如警察在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处理突发的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由于警察不具备对当时的客观环境进行调查的条件、时间以及警察本身在紧急情况下判断能力的降低,使用武器造成误伤无辜的事件必然会发生;而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视为为了社会的秩序而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不应当以追究警察的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而限制警察使用枪支,而应当以国家补的形式由社会承担这种代价。

但这并不是说警察就可以随意使用枪支了。因为条例同时规定,只有在十三种法定的条件之中以及在特殊的条件之下才能够使用枪支。因此只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的时候,警察才具备独立判断是否“必须”使用武器的权力。对于警察违犯了上述的规定而使用枪支的情况,应当予以严厉的惩戒以防止警察滥用武器。从根本上解决警察滥用武器,只有从不断加强警察自身的素质入手,而不能从限制警察平时随身佩带枪支的方法入手。因为这样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警察滥用武器,但同时也造成了警察不能及时打击恶性刑事犯罪,保护自身及受害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后果。

综上,笔者认为,警察在平时随身佩带枪支是能够迅速打击恶性刑事犯罪、保护被害人及自身需要所必须的;防止警察滥用枪支只能从加强警察素质、对于警察滥用枪支之后予以严厉惩戒入手,而不能以限制警察平时佩带枪支而防止警察对枪支的滥用,充分发挥出人民警察手中的武器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自身生命安全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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