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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企业污染环境不会有事?

(2014-04-16 14:38:55)
标签:

股票

分类: 经济评论
   
  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发生之后,威立雅水务的某负责人说,自来水的臭味不可能来自于苯污染,因为苯是无色芳香的,用户应该闻到的应该是香味而不是臭味。也许从理论上威立雅水务负责人说的是对的,但是不管是香味还是臭味,都丝毫不能摆脱威立雅水务的责任,他实际在狡辩。毫无疑问是威立雅对第二水厂的进水检测存在疏漏而致出厂水含毒,终酿危机。不过即使这样,也不会有企业有事。
  因为即便是兰州石化和威立雅水务酿成危机,你个人仍然不能起诉兰州石化和威立雅水务。因为从法律上讲,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所以
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不可以起诉环境污染的行为。有这条法律保护属于政府的威立雅水务公司和兰州石化,他可以不负任何责任,所以很多地方政府的支柱企业,特别是共和国长子门可以在中国随便污染环境,即使一个城市的人都中毒,只要政府的公诉机关不起诉你,你不可能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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