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盘早点:系列措施出台,关注稳定作用
(2008-06-30 07: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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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信息:
12部委规范上市公司证监会监管与央行征信对接
多部委已是第六度合作规范上市公司,本次主题为“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深入推进综合监管体系建设”的会议,通报了近期的热点和典型问题。今年上市公司规范专题小组工作获新进展,多部委建立了信息沟通机制,促进监管部门之间及时沟通热点及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策,快速应对。
会议通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系统”和央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的对接已完成系统开发工作,目前正在测试中。
十二部委确定了下一阶段重点工作,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培训”机制、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促进央属及金融类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加强合作,发挥综合监管体系作用。
证监会向参会单位通报了近期市场反映较集中的热点问题及监管措施,包括针对部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涉嫌虚假问题采取的监管行动及核查结果、个别上市公司长期隐瞒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违规事实及监管措施,此外,在上市公司检查过程中还发现个别机构工作人员涉嫌违规。
上交所出台新规严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并实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对IPO、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范。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保荐人应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如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报时向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如出现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等异常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拟以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同时,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须先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半年报要求披露大非限售承诺情况
沪深交易所今日分别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部署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工作。除了常规的披露要求外,沪深交易所新增加了多项规定,其中包括在“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新增大非自愿限售要求
与去年相比,沪深交易所要求在中报“重要事项”中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自愿追加延长股份限售期、设定或提高最低减持价格等股份限售承诺的情况。
深交所通知增加了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30日内不得转让其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同时还增加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上交所通知则强调,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半年度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公布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或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在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关注外部环境影响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密切关注外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自然灾害对公司的影响,并在半年度报告“董事会讨论与分析”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变动的具体因素及影响数,说明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下半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应对措施。
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2008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遵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5条的规定。上年同期未编制、披露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上市公司,在本次半年报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可不披露上年同期比较数据及相关增减指标。
上交所鼓励报告期业绩出现净利润为负值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变动的上市公司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并鼓励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在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深交所通知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重要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进行计量的,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取得方式、相关估值假设、模型及参数设置(如有)等情况。
深交所鼓励上市公司在披露2008年半年报的同时,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要求,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和报告期内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8月31日前须披露完成
上交所通知要求,凡于2008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上交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50家上市公司披露半年报。上交所表示,若上市公司无法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8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半年报后复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深交所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深交所将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半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