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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上交所再发细则规范大小非解禁

(2008-05-28 09:23:35)
标签:

股票

分类: 板块研究

上交所再发细则规范大小非解禁 减持达5%三日内公告

 

 

上交所发布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新华网上海5月27日电(记者潘清)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指南”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类型、参与者及其作用、资格管理,规定了大宗股份出售、购买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对其信息发布、登记和结算作出了规定。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证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按照“指南”规定,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评论:这个政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表明管理层需要股市稳定,不希望股市连续破位下跌,再次探底。这个政策并非重大利好,但是由于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那些前天大量卖给别人,由别人第二天减持的机会就少了.至少要等一段时间才可以实现.

 

我们认为如果让大小非抛售之前先行公告减持比例,那么政策效果也许更好!如果提前公告会导致股价下跌的话,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对于可以进行大宗减持交易的机构的限制,也就是进入门槛.这个标准一定,短期有一些套利的机构就没有资格了.那么也可以减轻抛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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