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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翰烽:令人屈辱的“38元大虾”该怎么重罚?
【青岛“天价大虾”最新进展:罚款九万元】事件当事人之一的肖先生刚刚告诉记者,称有青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联系到他,表示领导很重视,并已做出罚款九万元的处理,同时该工作人员告诉肖先生,现在涉事老板已经不见了。(北青报2015年10月6日)
早前据@青岛市北发布,涉事烧烤店虽然已明码标价,但极不规范,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物价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所得,并按照涉嫌价格欺诈、违反明码标价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根据网友爆料称,在青岛市乐陵路92号的“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该网友在微博上称“点菜时就问清楚虾是不是38元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居然告诉我们38元一只”。
在这个本来就已经添堵的假期,这个“38元大虾”一出,随即引爆舆论。景区门票随意上涨、导游频频骂人、强迫购物屡禁不止、天价宰客频出、景区只见人来不见景,等等这些旅游乱象,足以令国人相当不爽。
怎么看,这盘大虾也没有什么特殊啊。正如当事人朱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平生第一次遇到这种事,特别窝火。我们也看到这方面的很多新闻,也很防范,但是防不胜防。”
是啊,谁能想到这种商家如此之陷阱,的确防不胜防,这样的旅行,这样的消费,还有什么安全感而言。
另一名当事人肖先生直接是用了“屈辱”的感受。他在和记者电话联系时悲愤的表示:当着警察的面,我屈辱地掏出800元,只想最快速度脱身。这也有些让人费解,为什么有警察在场,也只能认宰呢?这么容易分辨的欺诈,难道就真是看不出来吗?
关于这样的天价宰客现象,在不少景区一直存在。为什么会成为顽症?这些商家为何有恃无恐?对于这种天价宰客的商家,该怎样处罚呢?
首先,当然是要退还非法所得,并要给予重罚。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价格法里面都有相关的规定。
其次,还应该将其纳入“黑名单”。不仅是这家餐馆,还要将其老板也要纳入“黑名单”,让其无处藏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以上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再次,还应该考虑进行刑事调查,看该老板是否涉嫌犯罪。有一个情节值得关注,那就是朱先生所讲的:僵持一段时间后,周围有其他饭店的食客劝我们走吧,但是当我们作势要走时,老板就拿着一根大棍子,威胁我们,并且打电话叫人过来,说我们吃完霸王餐想跑。大棍子就是平时用来支撑遮阳大伞的那种棍子。
显然,这已经带有了威胁或胁迫的意味,应该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2013年,合肥曾经发生一起“天价黑车宰客案”,陈某等三名被告人以抢劫罪被判刑。受害人何先生从合肥市旅游汽车站到火车站,与“黑头车”司机陈某约定车费10元。哪知,短短一段距离,“黑头车”绕了一大圈,最终到达站北广场。陈某、孔某威胁恐吓,何先生只得掏出了1850元的“天价车费”。
因此,对于“38元大虾”事件,不能轻而视之。作为警方恐怕也应该介入调查。另外值得追问的是,关于这个餐馆,在过去是不是还存在“天价宰客”的事实,如果有的话,有没有可能涉及到更大的金额,如果这个额度大了,性质就会更严重了,问题也就更大了。
最后,还应该考虑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比如当时在场调解纠纷的警察,对于明明属于宰客的行为,为何还要纵容给钱呢?还有当时派出所说,事情管不了,他们没有执法权,这属于价格纠纷,让找物价局,但物价局说他们已经下班了,让报警找110解决,后来一直折腾到夜里12点多。第二天物价局称,必须过完节才能解决。这样的推诿,以及警方调解的和稀泥,恰恰是给了不法商家之纵容,是不是也要给予处罚呢?
只有充分彰显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才能让那些屡禁不止的乱象得到遏制,才能真正还旅游一个干净,才能让我们的旅行没有烦恼、没有委屈,更没有屈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