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法律无能是“幼女开房”的最大绝望!?
(2013-05-16 07: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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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八十年代之行嫌疑人批准逮捕杂谈 |
分类: 法治视点 |
新华网海南万宁5月15日电(记者马超 魏骅)海南万宁市人民检察院15日上午召开案情通报会,通报“校长带女生开房案”最新进展:两名涉嫌猥亵儿童罪嫌疑人已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圣和介绍,万宁某小学校长陈某鹏以及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万宁市公安局15日凌晨提请万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看到这样的报道,久久不能平静,一直没有想好怎样来评论,是愤怒,是震惊,是流泪,我不知道,关于孩子的保护问题,我们的政府到底丢掉了什么?
细细数一下:奶粉问题,三聚氰胺、性早熟,哪一样不揪心;幼儿园虐童事件,触目惊心;校园暴力案件频发;校车安全事故令多少家长痛心疾首;网吧里的未成年人几乎就是主力,彻夜不归几成惯例。尤其是幼女屡屡遭遇性侵犯的事件,还让我们能够有多少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这个世界,还有没有半点的良知,还有没有一定的安全感。
这些年来,关于幼女的事件一直没有停止过。而在这之中,政府官员、富人、老师等一些人群纷纷卷入其中,成为性侵幼女的重要力量,不得不让人震惊不已。这个社会当中,已经如此之变态,之可怕,之恐怖,实在让人不寒而栗、不敢想象,即使是禽兽,也做得出如此之行为吗?
而更让人愤怒的是,在这一系列关于幼女的事件当中,“法律无能”更让人绝望,甚至于成为一系列幼女受辱事件的最大耻辱、最大悲哀。
首先,“嫖宿幼女罪”至今没有在刑法当中消失,依然成为歹徒作恶的“保护神”。这种恶法的存在,比那些伸向幼女魔爪的歹徒更为恶劣。本该施以强奸罪的,却还演变成了一种交易,而可能被轻判,这实在是法律界的耻辱。有专家还恬不知耻地解释说,这个罪名的存在是为了有效保护幼女,不知道在他们的心底,还有没有女儿这个基本的概念。
其次,在“幼女开房”案中,法律方面的行动实在让人绝望。在警方这个层次,一方面是关于处女膜的鉴定,初查是破裂,后来法医居然说是完整,可是人家家长还拿出了血裤的证据;另一方面又说是幼女主动联系校长们的。
而对于检察方面的举动,也不能给予高度苟同。他们将这样一起案件只是定性为“猥亵儿童罪”,按照法律解释,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也没有了,强奸罪更是消失了,居然也只是个猥亵了。我真的不知道,这些法律方面的人员们,还有没有起码的人性、起码的法律素质。
最后,更让人绝望的是,还有一些幼女的侵害案仍在发生,特别是有的受害方伸张正义仍然得不到解决,甚至于被打压,而且一直悬而未决。唐慧案的结局,难道只是对于一个家庭、一个女儿、一个母亲的痛心,其实更多的是对法律的痛心。
一个国家,如果连幼女都不能得到保护,尤其是在法律层面上不能保护,那究竟是谁的悲哀和耻辱。每个人都应该明白,受到性侵的幼女,不仅在身体上受到极大的摧残,更是在心理上留下一生都难以磨灭的阴影,这对于我们民族的未来,会有多大的杀伤力,可想而知。
重典才能治乱,对于幼女频频受辱的事件,必须要动以重刑,必须不能有丝毫的宽容。我们在严厉打击歹徒的同时,更得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力度,尤其要对那些有意纵容的法律人士们给予严惩,看看他们究竟受了多少的诱惑与利益?
想起昨天有位政法官员对我说,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象这样性侵幼女的案件,作恶者一定是要以“强奸罪”而枪毙的,而且人人喊打,哪会象今天这样,还有什么嫖宿、猥亵等等,还有这个那个在那里为歹徒辩护,真的想不通现在变成什么样了。说完,他一阵叹息、摇头。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了,只能陷入沉思与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