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大火中关门结帐的饭店服务员应该依法拘留!
(2012-08-11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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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体人员疏散南京国际广场疏散通道京石高速杂谈 |
分类: 法治视点 |
8月10日下午,南京国际广场购物中心失火。失火后,商场一家餐厅的服务员第一时间锁住大门,要求所有顾客结账后才能离开,三十余名顾客只得乖乖结账走人。所幸,火灾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对此,商场方面目前并没有任何回应。(中国新闻网2012-08-10)
这真是又一个十分敬业的服务员,与此前京石高速在暴雨中坚持收费可以媲美,不得不让人惊叹南京人的“精神”。
当前南京彭宇案的恶果仍在继续发酵,一个鱼贩竟然由此自绝生命,而临近南京的上海街头一老人倒地无人扶,引得外国女子大骂,这个世界真的让人已经麻木。
而此番火灾之中关门结帐,实在是把“唯利是图”的道德堕落演绎到了极致。因为在这位服务员的眼里,生命显然不值一提。
而从道德的批判之后,我们更要理性地分析这起事件的法律性质,也就是说,这位服务员是否涉嫌违反法律?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说,这起火灾造成了人员伤亡,这位服务员恐怕早就锒铛入狱,至少应该判个重大事故罪。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如何规定的:
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四十四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而且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这位服务员违反了消防法,一是关门的行为,等于是严重影响了疏散通道的畅通,而且极大地扰乱了火灾秩序;二是结帐的行为,等于是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因此,除了对这位服务员给予道德批判之外,更重要的是法律要介入,要依法予以拘留,并且要给予行政处罚,真正给予严肃查处,我们希望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有所作为,而不要纵容此类违法行为继续上演,不仅破坏的是我们这个已然脆弱的道德社会,更是尚处初期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