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激烈反抗”何以成了虐杀少女凶犯的免死金牌?
(2012-05-27 19: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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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法治视点 |
东莞大二女生在教学楼厕所被同校大四男生猥亵,在反抗逃脱之中遭对方杀害,东莞市中院日前判处被告人敖翔死缓引起网上质疑。其中,据死者父亲称,宣判时没有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判完才拿到判决书。另外法院回应敖翔杀人手段残忍时称,被害人激烈反抗才导致被杀。(人民网2012-05-27)
又一名杀人凶犯保住了生命,对于中国的法律来说,判处死缓,就意味着保住了命,根本算不得真正的死刑。
这样的结果,对于某些法律界的专家来说,自然是不足为怪的。在他们看来,慎杀、少杀应该是一个基本原则,甚至于最终取消死刑。他们认为,这才符合真正的法治方向,西方就是如此吗?
可是他们却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东西,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如果没有了死刑,或是减少了死刑,那么在监禁刑的问题上,有没有更严厉的措施。比如在国外,就曾有几百年的刑期,我们国家虽然看起来有无期徒刑,而实际上就是一个有期徒刑,因为减刑不是一个遥远的事情。
下面,我们就拿本案来进行分析。至少有三点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为什么宣判时不通知被害者家属到场?按照法律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在宣判时未通知被害人家属到场,程序上的确有瑕疵。法律有句名言,“看不见的正义不是正义”,那么如此回避受害者的判决,究竟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
第二,激烈反抗何以成了凶犯的免死金牌?按照该法官的逻辑,以后我们在面对暴力犯罪时,千万不可激烈反抗,否则如果因此而遇害,就会成为凶手的免死金牌。所以,这也给所有人一个信号,面对凶手,你还是伸长脖子,让他们去杀吧。
第三,关于自首的滥用问题。从法律的解释来看,自首,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案情。即便可以认定自首,在量刑上也是可以,并非应当。另外,在自首的外围环境问题上,也是值得思量的,比如警方已经完全掌握案情,比如警方已经大兵压境,即使其不自首,也可能是轻而易举的。
还有,纵然有自首的情节,真正在量刑的时候,还是得考虑其当时犯罪时的情节与动机,这才是真正符合法治精神的。
而从本案来看,法官所得出的理由,一个是认为其当时是性冲动,还有一个是因为遭遇激烈反抗之后的杀人冲动,所有的都是冲动,也就免死了。
我始终记得当年最高院院长所讲的一番话,要把握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王胜俊说,“一是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二是要以治安总体状况为依据;三是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