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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死缓”让药家鑫死不瞑目!?

(2011-07-05 06:27: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法治视点

2009516,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的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715,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国网20110703

 然而,20113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这世界实在让人有些不明白,同样是“自首”,为什么执行死刑的时候就有如此大的差别呢?一个从此消失,一个却留下了一条命。

当然,李与药两人的差别还是有的,而且差别还不小,而这样的差别,恐怕真的让药家鑫有些“死不瞑目”。

第一,一“比”二。药家鑫只杀了一个人,而李却杀了两个人。

第二,非激情“比”激情。药家鑫是因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在辩护律师看来,还可能是激情杀人,只不过没被认定而已;而李某是因感情问题,属于典型的报复行凶,但可能被认定是激情杀人了。

第三,一“比”五。在行凶的手段和方法上,药与李也是有巨大差别的。药家鑫杀人用的是尖刀,连捅8刀;而李某把少女王家飞掐晕后对其进行了强奸,之后用锄头猛击其头部,又将年仅三岁的王家红活活摔死,最终还担心王家姐弟未死亡又用绳子勒二人的脖子,用的是掐、奸、锄头、摔、勒等手段。

第四,成人“比”儿童。药家鑫杀的是一个成人;而李某除了一个成人之外,还不放过一个三岁儿童。

第五,四“比”八。药家鑫是在作案后第4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而李昌奎是在作案后第8天出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足以从轻处罚。

关于死刑的问题,一直广为关注,尤其是“佘祥林”等案频频曝光之后,更是引人关注。

今年,最高法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规范死刑复核工作,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可是,杀与不杀,立即执行与不立即执行,究竟有个什么标准?在各个地方的实际执行中,实在有些让人看不明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将会扰乱人心、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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