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屡屡翻车:明星请爱惜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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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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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安庆日报
钱夙伟
影视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广告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5.7万余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今年12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这一行政处罚决定。(12月26日《上观新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止面临高额罚款,还可能受到“禁业三年”的处罚。但依然挡不住明星屡屡越线乃至不可避免地翻车。现在潘粤明“违法广告代言”,不过是最新的一桩。固然,广告代言是名人、明星的一大生财之道,这本来无可厚非,实际上,名人代言于企业、明星和消费者应是多赢之举,问题在于,虽然有意骗人的明星并不多,但明星不是万宝全书,明星的名气以及其专长,往往与其代言的企业及产品风马牛不相及。明星代言,恐怕也不过是按照广告文案照本宣科罢了。许多明星对自己所做广告有多少真实性,其实心中是没底的,但因为心存侥幸意识,又抵挡不住金钱诱惑,因此不惜铤而走险,最终逾越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实际上,《广告法》对明星代言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代言,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做推荐、证明。
其实,现在许多明星对于做广告,是极其慎重的。在他们看来,代言并不是做戏,每句话都是要负责任的,既对消费者负责,也对自己负责。否则,钱赚得再多,心里却不会踏实。而要想让自己心里踏实,最简单有效的办法还是先消费再代言。当然,不少商品,明星代言前是无法取得消费实践的,比如药品,也因此,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和证明。当然,除此之外,也并非所有的广告都适合明星做,“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做推荐、证明”,难免要失实。
广告要说真话,明星代言,更要说真话,这不仅事关明星和产品的声誉,而且因为明星效应,明星说的话对消费者影响更大,一旦误导,后果更加严重。而要说真话,当然就要如《广告法》的规定“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做推荐、证明。”就起码要做到先使用再代言。于名人,尤其要珍惜自己的羽毛,这不仅是道德自律,更是对法律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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