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17日江海晚报
钱夙伟
因疫情被封控在家,企业以外勤员工未开展实际工作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法院二审判定,张某菊与新疆金城某财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某菊经济赔偿金5000元、带薪休年假工资3654.4元,以及累计拖欠的工资共3500元。(6月16日《工人日报》)
毋庸讳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即便在平时,在不少企业也并非个别现象。疫情期间,以为“疫情是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于是有疫情当理由,就更加无所顾忌,诸如“以外勤员工未开展实际工作为由,不支付劳动报酬”,让本来就受到疫情冲击的员工更加寒心。
应当看到,如此借疫情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并因此引发纠纷,疫情期间时有发生。确实,疫情多少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但企业有困难,共克时艰,更需要得到员工的谅解和配合。实际上,愈是困难的时候,彼此更要多一份体谅和理解,才能渡过难关。借疫情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只能给企业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
何况,无论多么困难,都应该依法经营。如果疫情确实成为“不可抗力”,那么,大家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影响,如何减损,也不能只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比如,应该互相协商,互相分担损失,共同承受“不可抗力”的压力。显然,借疫情的理由侵害劳动者权益,不仅缺乏法制观念,也并不厚道,于企业是短视行为,既不利于形成同心协力、众志成城战胜疫情的氛围,也给企业后疫情时期的恢复和发展投下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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