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行贿 |
分类: 时评 |
2021年4月2日潮州日报
钱夙伟
日前,陕西省西安市公布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矿产开发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成效,“76人被列入行贿‘黑名单’”引人关注。该市纪委监委推动建成行贿人数据库,并将“围猎”领导干部、有行贿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和联合惩戒。(4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依据《刑法》有关法条,对行贿者视情况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至于商业贿赂,我国虽然尚未出台反商业贿赂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刑法》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完全有法可依。
现在的问题是,相比于查处受贿,打击行贿往往还缺乏同样的力度。而行贿如果不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必然愈演愈烈,比如“潜规则”盛行之下,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很长一段时间里居然让人见惯不怪,有贪官甚至明码标价,官场风气因此而恶化。而靠行贿的手段赢得竞争,市场的竞争必然因此无序而混乱。显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既是惩治行贿人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制度保障。”
推行行贿“黑名单”制度,“受贿行贿一起查”,“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不正当利益,也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和取消,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
这无疑对行贿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有利于推动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良好氛围。而同时,“让行贿者寸步难行”,也是对行贿从“源头”上的阻遏。
前一篇:“自行车专用路”应是城市标配
后一篇:每次玩具意外都应是反省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