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惩戒教育 |
分类: 文化 |
钱夙伟

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9月24日《羊城晚报》)
实际上,这样适度的“惩戒”,既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也是千百年来“师道尊严”的一种体现形式,现在之所以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显然是因为,一方面,于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批评教育,或者说“惩戒”,一些教师并不适应,另一方面,“‘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又十分模糊”之下,一些家长片面的“护犊子”,更使批评教育易引发矛盾和对立,甚至酿成事端,于是,不少老师干脆消极地“吸取教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批评教育,更忌讳“惩戒”,乃至放任学生并非个别现象。
“惩戒权”本来有法可依。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其实,既是老师,负有教书育人的重任,理所当然拥有这样的权利。
但这样的一个基本的师生伦理,近年来居然也模糊了。校园欺凌的突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学校失之于适当惩戒权,许多教师更“有权不用”。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于现行教育,显然有着紧迫性。据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学生。“适当的方式”应该就是“惩戒”。
对学生适当、适度的“惩戒”,与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本来并不对立,“玉不雕不成器,树不修不成材”,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惩戒”从来都是不可或缺的。虽然当下的“惩戒”难度更大,但却也表明“惩戒”的更加需要。“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严师出高徒”,“惩戒”本来就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尤其是面对校园欺凌的多发,“戒尺进入课堂”已经是势在必行。
至于一些老师对“惩戒权”的“你敢给,我可不敢接!”显然要从制度层面解决。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细化相关规定,明确管教权的边界和限度,创造老师敢于管教的条件,凡行使正常的“惩戒权”,要让老师无后顾之忧。而老师不敢管教,作为一种有失师德的行为,也应按规定予以追究。若此“惩戒权”才有可能重新“还给老师”。
2019年10月16日绍兴日报
钱夙伟
9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9月24日《羊城晚报》)
出于教育的目的,教师对犯错学生进行适度的“惩戒”,曾一度被公众所接受,可现在为何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确?首先在“‘惩戒’和‘变相体罚’界限较为模糊”的情况之下,批评教育易引发家校矛盾,甚至酿成事端,于是,个别老师干脆消极地回避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更忌讳“惩戒”,乃至放任学生,造成教学秩序的混乱。因此,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可为教师开展批评教育或“惩戒”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
其实,“惩戒权”早就有法可依。《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也明确,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广东省审议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对教师“惩戒”作了细化的规定。
另据《中国青年报》一项调查显示,77.9%的受访者支持教师用适当的方式管学生。对学生适当、适度的“惩戒”与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并不对立,“玉不雕不成器,树不修不成材”,“惩戒”不应成为学校教育的禁忌之地。
针对部分老师对“惩戒权”持“你敢给,我可不敢接!”的态度,则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教师教育手段的边界和限度,创造老师敢于管教的条件。凡行使正常“惩戒权”的,要让老师无后顾之忧,而如果教师不敢对学生进行管教,则应作为一种有失师德的行为,要按规定予以追究。若此“惩戒权”才有可能真正还给老师。
前一篇:养老院需要更多“95后”看护者